关于进一步严格车辆、人员管控的令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时间: 2020-02-17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70 字体:[大 中 小]
为落实河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有效防控输入性疫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严格车辆、人员管控的有关事项命令如下:
一、关于车辆管理
1.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各类营运性车辆一律停运(为南宫运送民生、医疗物资的车辆除外)。确需营运的,要提前3天报市交运局初审,交运局报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2.各类营运车辆一律严禁赴湖北、浙江、广东、河南等疫情重点地区开展营运。
3.目前尚在南宫市外的营运车辆,在湖北、浙江、广东、河南等疫情重点地区营运的,严禁返南;在市外非疫情重点地区营运的,返回前必须提供未出入重点疫区的证明材料,报市交运局初审,由交运局报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二、关于人员管理
1.去过湖北、浙江、广东、河南等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一律禁止返南。
2.来自市外非疫情重点地区的,原则劝返,确需返南的,要持有离开地乡级以上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严格执行报批制度。公职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报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企业员工,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其他人员,由属地乡镇或住建局负责。
三、管控措施
1.未经批准私自返南的营运车辆,一律吊销车辆营运执照、拘留驾驶人员,并严肃追究车主法律责任。同时,对相关卡口责任人也要严肃问责。
2.对未经批准私自返南人员,相关责任单位未向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一把手”责任。
3.对未经批准私自出市人员,一律严禁返回南宫。
小组1号令自2020年2月16日0时起执行。
此前文件通知与小组1号令表述不一致之处,按小组令执行。
南宫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