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办事指南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发布时间: 2020-03-25 发布机构:民政局 浏览次数:44 字体:[大 中 小]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办事指南
一、保障对象和申领范围
保障对象应具有本市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包括:
(一)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二、保障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每人每月1000元;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每人每月145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
三、审批流程
(一)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认定程序。
按照接收育婴、孤儿入住儿童福利机构程序进行认定,并由养育机构填写《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申请汇总表》,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散居孤儿认定程序。
1、申请。由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提供材料包括:
(1)孤儿及其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父母死亡的,提交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3)父母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
(4)父母失联的,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失联证明;
(5)父母重残的,提交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
(6)父母服刑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
2、村(居)委会调查核实。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并在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村(居)委会报送的初审材料进行核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查验结论。在《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市民政局审批。
4、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方式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原渠道退回其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