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致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朋友的公开信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时间: 2020-06-09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55 字体:[大 中 小]
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朋友们:
你们好!现在正值麦收夏播季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也到了关键时刻。按照国家和省级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要求,为有效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建设生态文明的社会,现将秸秆禁烧的有关要求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有关情况告知大家,请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朋友们积极响应、共同行动起来。
焚烧秸秆有极大的危害。一是浪费资源。农作物秸秆是农业生产主要的有机肥原料,也是生产有机农产品必不可少的资源,一把火烧掉非常可惜;二是污染空气环境。焚烧秸秆在大气中所产生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对人的眼睛、鼻子和咽喉含有黏膜的部位刺激较大,严重时导致支气管炎等疾病的发生和加重;三是引发火灾,威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焚烧秸秆极易引燃周围的易燃物,尤其在村庄、树林、电线杆和一些重要设施附近,一旦引发火灾,后果不堪设想;四是引起交通事故,影响道路交通和航空安全。焚烧秸秆形成的烟雾,会造成能见度下降,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五是严重破坏环境。焚烧秸秆形成的滚滚浓烟、焚烧秸秆后留下的片片焦土,都会破坏我们身边的美好环境。
焚烧秸秆是一种陋习,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要求,今年将继续加强无人机、卫星监测、视频监控和红外报警系统等先进手段的使用,建立省、市、县、乡、村全方位、全天候、高频率的巡查监控平台,组织环保、公安、农业、林业等部门加大对焚烧秸秆行为的处罚力度。按照《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的相关规定,从事种植业的农民、农业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应当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并加强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等的管理,按照综合利用的要求,妥善处理,不得违法露天焚烧。违反上述规定,农业经营主体露天焚烧秸秆及其他剩余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其他剩余物质处理不及时致使他人露天焚烧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焚烧当事人的,可以对焚烧当事人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没有焚烧当事人的,由农业经营主体承担责任,可以对农业经营主体主要负责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作物秸秆是一种重要的生物资源, 可通过多种形式转化利用,具有很高的综合利用价值, 秸秆还田、青贮、秸秆压块取代煤炭、利用秸秆种植食用菌、建大型沼气池、秸秆发电等都是通过秸秆综合利用、变废为宝的好方法, 秸秆含有氮、磷、钾等微量元素,是农业生产中重要的有机肥源。秸秆还田具有增肥、改土等作用,能增加土壤有机质,降解土壤中残留的农药及重金属。研究表明,在现有农业生产条件下,每亩耕地还田一定数量的秸秆,不仅可以促进粮食增产,还可以明显改善土壤理化性状。据有关部门测算,秸秆全量还田每亩可减少肥料投入20元以上,可增产粮食20公斤;秸秆制气,四口之家的农户每年可节省用气支出200-300元;秸秆养牛,每头牛可节约饲料成本500-800元;通过发电企业收购秸秆,农户每亩可增加收益60元左右。
农民朋友们,开展秸秆禁烧和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能够保护和提升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村容村貌,使秸秆变废为宝,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好事,希望全县广大农民朋友积极行动起来,克服一切困难,顾全大局,确保我县今年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取得圆满成效。
让我们行动起来,从我做起,禁烧秸秆,利用秸秆,珍惜环境,爱护家园,让天空更蓝,空气更好,生活更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