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3-01-16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0 字体:[大 中 小]
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 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切实做好2022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报公示工作,现公告如下:
1、凡2022年12月31日(含)前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均须在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网址:http:// he.gsxt.gov.cn)报送2022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向社会公示。
2、凡2022年12月31日(含)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在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报送电子版2022年度报告并公示,也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管所报送纸质2022年度报告。
3、凡2022年12月31日(含)设立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须在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提交2022年度年报。
4、市场主体应当如实填报年度报告,并对报送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南宫市市场监督部门年报咨询电话
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30日

冀公网安备 130581020001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