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时间: 2023-03-14 发布机构:司法局 浏览次数:15 字体:[大 中 小]
南宫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南复决字〔2023〕2号
申请人:xxx。性别:男。民族:汉。
身份证号:xxxx。
住址:xxxx 电话:xxxx
被申请人: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常寿锐
申请人不服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第2023020019号,于2023年2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第2023020019号。
2、返还缴纳的100元罚款。
申请人称:2023年2月2日,我把车牌号为冀xxx,停在了在水一方东南门东南侧的一块闲地上,没有占用人行道,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撤销该处罚规定。
被申请人称: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
根据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勘测及执法录像显示,车牌号码:冀xxx的车辆(该车车主为本案复议申请人)于2023年2月2日16:57停放在北城街与106交叉口50米以内处,该地点为城市红线内,归属于我局执法范围,存在违停事实。(后附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该违停车辆已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
三条第四款在岔路口、 铁道路口、急转弯、宽度不足四米
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
3.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十款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十)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基于以上事实及理由,答复人依法对复议申请人做出了罚款一百元的处罚决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提供机动车停放位置照片;2、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3、被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停放位置照片。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停车位置位于在水一方附近的宅基地前,从当时停车位置可以看出,没有占用人行道,没有影响交通,致使当事人误以为此处可以停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罚时,应当符合行政法律法规制定的原则、目的和精神,必须与违反道路管理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本案中,对于申请人违停行为的处罚有违适当性和必要性原则。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表面上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与法律目的和精神相违背,该行政行为显失公正,明显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第2023020019号)。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宫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9日

冀公网安备 130581020001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