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宫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3-06-02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78     字体:[  ]

关于《南宫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积极落实省、市关于政府质量奖工作的部署安排,适应中国质量奖和省、市政府质量奖的最新要求,完善政府质量激励制度,质量强市办公室起草了《南宫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现通过媒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群众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修改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书面、电子邮件或口头方式向质量强市办公室(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03室)反馈

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2023年7月1日下午17:30

通讯地址:质量强市办公室(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03室)

联系电话:5196036

电子邮箱:aff0808@163.com


南宫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征集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中共南宫市委南宫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的实施意见》(南政字〔2023〕2号)等精神,结合南宫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是南宫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主要授予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在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组织)。

第三条  质量奖每年评定1次,每年质量奖获奖的企业(组织)总数不超过5家。对进入现场评审而未获得质量奖的企业(组织)授予市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以下简称“创新奖”),总数不超过10家。发布过“河北制造”标准和获得过邢台市级以上(含)产品品牌、商标品牌、信用品牌等荣誉称号的企业(组织)由评审办授予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以下简称“提名奖”)。

第四条  质量奖的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企业(组织)自愿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在达不到满额条件时,奖数可以少额或空缺。

第五条  质量奖依据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评审,评审标准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以及经营结果等七部分,标准总分为1000分。获得质量奖的企业(组织)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

第六条   鼓励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传统优势产业等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节能环保、绿色建筑等产业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积极申报;引导服务业倍增发展行动企业、乡村产业振兴行动企业和驰名商标(行政认定)、高新技术、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等品牌获得企业(组织)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市政府成立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成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经济开发区、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统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南宫分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市市场监管局,评审办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

第八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决定质量奖评审过程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召开市评委会成员会议,审查质量奖评审工作,确定质量奖的初步入选企业(组织)名单。

第九条  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负责评审员的选聘和管理等工作;

(三)制定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四)负责向评委会报告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五)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监督获奖企业(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六)承办评委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  评审办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评审组,开展现场评审工作。评审组一般由3名以上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员从省级以上质量奖评审专家库中选聘。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的企业(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合法经营3年以上;

(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满2年并取得显著成效,具有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市内领先水平;

(四)在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企业(组织)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节能减排等方面,走在国内同行业或市内前列;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信誉;

(六)近3 年在各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未出现安全指标或者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未发生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近3年未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无因企业(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投诉,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每年由评审办发出申报质量奖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年度质量奖的申请。

(二)凡符合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南宫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实性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审办。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评审办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企业(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

第十四条  资料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书面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名单。对未能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应当反馈资料评审情况。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和评审实施细则,对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并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由组织确认。

第十六条  综合提名。市质评委办公室根据组织奖的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的专家评审情况,形成综合评审工作报告和推荐拟授奖单位及个人名单,提请县质评委审定。

第十七条  审定批准。评委会确定质量奖建议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批准,确定质量奖授奖名单。

第十八条  社会公示。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对质量奖授奖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章 表彰、奖励及经费

第十九条 获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由市政府发文表彰通报,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质量奖获奖企业(组织)、创新奖获奖企业(组织)每家分别各奖励10万元、5万元。提名奖由评审办发文表彰。

第二十条  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评审办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评审组成员与参评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申报企业(组织)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发现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评审办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奖励并公开通报,5年内不接受该企业(组织)再次申报质量奖。

第二十三条 获奖企业(组织)1年内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及出现其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评审办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奖励并公开通报,5年内不接受该企业(组织)再次申报质量奖。

第二十四条 获奖企业(组织)应当积极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成为全社会增强质量意识,宣传质量管理经验,普及质量知识的引领者。评审办不再受理已获得质量奖企业(组织)复评申请。

第二十五条 获奖企业(组织)可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其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评审办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组织的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由评委会给予批评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以上奖项的标志、奖牌和证书,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