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2020年住房保障准入条件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时间: 2020-03-22      发布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100     字体:[  ]


     一、南宫市住房保障范围

1、户籍为建成区(南环路以北、普彤街以南、经四路以西、西环路以东合围区)范围内的城镇居民

2、户籍为建成区范围外的南宫籍申请家庭在建成区内工作、居住的,暂按新市民(外来务工)准入条件申请住房保障,其户籍可视为建成区居住证。

二、南宫市建成区2020年度住房保障对象准入条件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家庭

1.具有市建成区常住户口,且在市建成区实际居住的家庭。

家庭是指夫妇双方及未满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组成的家庭、离异或丧偶带未满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单亲家庭、年满30周岁的单亲家庭;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市建成区常住户口。

2.申请家庭为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家庭。

3.申请家庭在市建成区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1人户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不含附属配套用房)。

4.申请前五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或虽转让过住房,但住房建筑面积符合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不含附属配套用房)。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城市低保边缘家庭

1.具有市建成区常住户口,且在市建成区实际居住的家庭。

家庭是指夫妇双方及未满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组成的家庭、离异或丧偶带未满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单亲家庭、年满30周岁的单亲家庭;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市建成区常住户口。

2.申请家庭为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保边缘家庭。

3.家庭在市建成区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1人户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不含附属配套用房)。

4.申请前五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或虽转让过住房,但住房建筑面积符合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不含附属配套用房)。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具有市建成区常住户口,且在市建成区实际居住的家庭。

家庭是指夫妇双方及未满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组成的家庭、离异或丧偶带未满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单亲家庭、年满法定结婚年龄的单亲家庭;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市建成区常住户口。

2.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区上年度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2954元以下。                    

3.家庭在市建成区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1人户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不含附属配套用房)。

4.申请前五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或虽转让过住房,但住房建筑面积符合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不含附属配套用房)。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青年人(新就业职工)

1.年满法定结婚年龄。

2.全日制大中专学校毕业,且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时间不满五年的新就业人员。

3.具有市建成区常住户口,且在市建成区实际居住。

4.在本市建成区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5.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满一年且未离职。

6.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7.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五)新市民(外来务工人员)

1.年满法定结婚年龄。

2.在本市建成区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3.在本市建成区实际居住和工作,并取得居住证;或在建成区内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且当前未停止缴纳。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5.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1.已享受过集资建房、领取政府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政府提供优惠政策住房的。

2.申请家庭在市建成区的自有住房被拆迁不满5年,其建筑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已获得补偿安置的。

3.兴建、购买商业用房的。

4.在本市建成区有住宅建设用地的。

5.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家庭和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拥有生活用机动车(非经营性乘用汽车)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青年人(新就业职工)、新市民(外来务工人员)拥有超过一辆生活用机动车(非经营性乘用汽车)的或者购买机动车时价值超过10万元的。

6.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有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的。

8.自费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档收费学校的。

9.申请人在南宫市建成区外有稳定工作的。

10.离异未满一年的。

11.未满30周岁的单身申请人,父母在市建成区的房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申请人父母房产数量大于子女数;

2)申请人父母有单套及以上非普通住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

3)申请人父母的房产总建筑面积除以申请人父母及与其同住子女(是指单身且与父母共同居住的子女)的总人数大于等于30平方米。

(七)其他情形

1、在本准入条件印发前,已经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在符合青年人(新就业职工)和新市民(外来务工人员)准入条件的同时,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还应该在市政府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之下(2023年按市区上年度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2954元以下)。

2、符合本准入条件的伤残军人、家属等重点优抚对象,在分配政府产权公共租赁住房时,可优先分配。

三、住房保障方式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家庭、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采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方式保障。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家庭按原第一类住房保障家庭(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家庭)缴纳租金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按原第二类保障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缴纳租金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已经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青年人(新就业职工)及新市民(外来务工人员)按原第二类保障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缴纳租金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受理审核流程

(一)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家庭、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住房保障,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通过“冀时办”App向南宫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申请。

青年人(新就业职工)、新市民(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通过“冀时办”APP公租房入口向户籍所在地或务工单位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申请。持居住证的新市民(外来务工人员)通过“冀时办”APP向居住证所属地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申请;用工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地与劳动合同登记工作地址不一致的,在劳动合同登记的工作地(实际工作地)所属地住房保障部门申请。

(二)受理:南宫市住房保障部门通过“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受理申请。经初审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说明原因,驳回申请。

(三)审核:南宫市住房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省住建厅公租房联审联查平台对户籍、居住证、车辆、婚姻、低保、低保边缘、不动产登记、社保缴纳、工商注册、房屋交易、个税缴纳等信息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对申请家庭进行认定。认为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并分别通过“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提出审核意见。

(四)发证:对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通过行政审批局领取全市统一编号的《南宫市住房保障资格证》。

通过线下申请的,凤岗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管理中心由专人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通过“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请。市行政审批局按流程进行审核。

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流程将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适时进行改革优化。

六、申请住房保障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通过“冀时办”APP方式申请的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其它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二)通过凤岗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管理中心方式申请的

1.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南宫市住房保障资格申请表》;

3.承诺书;

4.其它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七、法律责任

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在申请时骗取城镇住房保障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将当事人的行为记入住房保障信用档案,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终身不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并向社会公布。因隐瞒、虚报或者变造、伪造有关信息等行为被取消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自资格被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住房保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