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份露天焚烧典型案例通报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时间: 2023-12-19      发布机构: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南宫市分局      浏览次数:12     字体:[  ]

10月份露天焚烧典型案例通报

 

为加大对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大气环境质量和人民群众健康,进一步压紧压实禁烧工作责任,现公开曝光2023年10月份露天焚烧典型案例:

案例一:10月10日12时11分,紫冢镇东底阁村村民高某某为故去老人上坟烧纸时不小心引燃杂草,镇政府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高某某罚款500元,对网格员、村支书陈某某全镇通报批评。

案例二:10月12日16时01分,段芦头镇和生店村村民王某某在收拾自家耕地时抽烟不慎引燃杂草,镇政府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王某某罚款2000元,对网格员王某某全镇通报批评。

案例三:10月11日18时56分,垂杨镇王辛庄村村民魏某某灌溉田地时抽烟引起周围杂草着火,镇政府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魏某某罚款2000元,对网格员王某某全镇通报批评。

案例四:10月12日18时48分,紫冢镇东王门庄村在校学生田某某和几名学生把废弃的试卷和学习资料在一个角落里不慎引燃,紫冢镇政府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田某某罚款500元,对网格员、村支书田某某全镇通报批评。

案例五:10月14日17时25分,段芦头镇和生店村村民王某某在收拾自家耕地时抽烟不慎将杂草点燃,段芦头镇政府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王某某罚款2000元,对网格员、村支书王某某全镇通报批评。

案例六:10月19日8时39分,垂杨镇王辛庄村村民石某某灌溉田地时抽烟引起周围杂草着火,垂杨镇政府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石某某罚款2000元,对网格员王某某全镇通报批评。

案例七:10月18日20时10分,薛吴村乡王家村村民王某某浇地时把烟头扔到地边秸秆中引燃秸秆,薛吴村乡政府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王某某罚款2000元,对网格员王某、村支书王某某诫勉谈话处理。

案例八:10月21日19时25分,垂杨镇王辛庄村村民柳某某抽烟引起周围杂草着火,垂杨镇政府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柳某某罚款2000元,对网格员石某某全镇通报批评。

案例九:10月23日15时40分,薛吴村乡城庄村村民杨某某收完玉米回家时不注意把烟头扔到地边引燃秸秆,薛吴村乡政府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杨某某罚款2000元,对村支书张某某、网格员杨某某全乡通报批评。

案例十:10月23日14时32分,薛吴村乡城庄村村民梁某某粉碎玉米秸秆时不注意把烟头扔到地边引燃秸秆,薛吴村乡政府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梁某某罚款2000元,对村支书张某某、网格员周某某全乡通报批评。

案例十一:10月23日9时38分,段芦头镇西王排村村民马某某在收拾自家耕地时抽烟不慎将杂草点燃,段芦头镇政府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马某某罚款2000元,对网格员王某某全镇通报批评。

案例十二:10月24日14时0分,紫冢镇张侯疃村村民张某某家中老人去世出殡烧纸和村民白某某在自家耕地旋地粉碎秸秆造成的尘土,由于扬尘很大加上烧纸冒烟被天眼推送火情。紫冢镇政府对网格员白某某全镇通报批评,并对当事人张某某进行了训诫教育。

案例十三:10月31日14时12分,垂杨镇巩家洼村村民韩某某路过扔烟头引起周围杂草着火,垂杨镇政府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韩某某罚款2000元,对网格员巩某某全镇通报批评。

垂杨镇、紫冢镇、段芦头镇、薛吴村乡在10月份火点数量高发频发,上述各乡镇分管环保、秸秆禁烧工作的领导同志存在监管不力、履职不到位的问题,经我市纪委研究决定:1、给予垂杨镇分管环保工作的四级主任科员巩某某诫勉谈话处理。2、给予紫冢镇分管环保工作的执法大队负责人(管理岗八级)张某某、段芦头镇分管环保工作的副镇长冯某某、薛吴村乡分管环保工作的一级主任科员马某某提醒谈话处理。

依法查处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行为,是为了防止对大气环境产生严重影响,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与禁烧工作,切实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