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时间: 2024-11-22      发布机构:烟草局      浏览次数:111     字体:[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当事人姓名

违法事实

违法案由

处罚(处理)依据

处罚(处理)决定(结果)

决定时间

决定机关

1

南烟处[2024]47号

**

2024年11月6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凤岗街道办事处北城街***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赵**存在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我局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立案调查。

当事人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参照《邢台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一档的规定,对当事人赵**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叁佰贰拾元整(320.00元)的5%的罚款,计壹拾陆元整(16.00元)。

2024年1119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