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时间: 2024-12-04 发布机构:烟草局 浏览次数:59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当事人姓名 | 违法事实 | 违法案由 | 处罚(处理)依据 | 处罚(处理)决定(结果) | 决定时间 | 决定机关 |
1 | 南烟处[2024]第51号 | 赵** | 2024年1月10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按举报线索在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凤岗街道办事处**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赵**存在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罚款壹仟零贰拾捌元柒角整(1028.70元)。 2024年11月6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凤岗街道办事处**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赵**存在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罚款壹拾陆元整(16.00元)。 当事人赵**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赵**的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规定,涉嫌构成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行为。
| 因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 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六个月(自2024年11月29日至2025年5月28日)的处罚决定。
| 2024.11.28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2 | 南烟处[2024]第49号 | 吕** | 2024年11月10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开河村集市西头北侧摆摊点进行市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吕**有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现场发现无牌号(200支)卷烟,用小纸盒包装,经现场清点,共有小纸盒包装的无牌号(200支)卷烟壹佰陆拾肆(164)盒,每盒200支,无商标标识,共计叁万贰仟捌佰(32800)支,按每条200支的标准计算,折合条数为壹佰陆拾肆(164)条。当事人在现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有效进货证明。经行政执法人员电话请示主管领导同意,我局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检验结论为伪劣卷烟。 现查明,涉案卷烟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因无法查清购买与销售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文件、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4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4】20号)文件核定,该案涉案卷烟价值为贰万伍仟捌佰玖拾捌元捌角捌分(25898.88元)。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将查获销售非法生产的伪劣卷烟壹佰陆拾肆(164)条,共计壹(1)个品种壹佰陆拾肆(164)条卷烟依法公开销毁。 | 2024.11.28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3 | 南烟处[2024]第48号 | 侯** | 2024年11月7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河北省南宫市冀南南路南宫市**门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侯**存在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在其经营门市的柜台位置查获涉嫌违法的卷烟中华(软)壹(1)条,共计壹个品种壹条卷烟,激光打码损坏,条包装完好。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在案发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购进证明。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将上述卷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抽检的涉案卷烟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 现查明,查获的当事人侯**的中华(软)壹(1)条,共计壹个品种壹条卷烟,是熟人放到侯**的门市上,让侯**帮忙代卖的,还没有卖出去,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侯**持有南宫市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无法查清购买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4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4]20号)规定,核定涉案卷烟进货总额为柒佰元整(7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柒佰元整(700.00元)的5%的罚款,计叁拾伍元整(35.00元);
| 2024.12.4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