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时间: 2024-12-12 发布机构:烟草局 浏览次数:47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开表
单位名称: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公布时间:2024年12月12日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当事人姓名 | 违法事实 | 违法案由 | 处罚(处理)依据 | 处罚(处理)决定(结果) | 决定时间 | 决定机关 |
1 | 南烟处[2024]第50号 | 南 宫市**有限公司 | 2024年11月15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按举报投诉线索在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冀南市场大棚东侧南宫市**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南宫市**商贸有限公司存在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在公司仓库内当场查获用纸箱和黑色塑料袋包装的涉嫌违法的卷烟有钻石(绿石2代)贰佰伍拾陆(256)条,钻石(硬玫瑰紫)叁佰叁拾玖(339)条,共计贰个品种伍佰玖拾伍条卷烟,激光打码损坏,条包装完好。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在现场,雇员***为现场负责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涉案卷烟证明,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南宫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执法人员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抽检的涉案卷烟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 现查明,查获的当事人南宫市**商贸有限公司的钻石(绿石2代)贰佰伍拾陆(256)条,钻石(硬玫瑰紫)叁佰叁拾玖(339)条,共计贰个品种伍佰玖拾伍条卷烟,是该公司从南宫市城区的其他门市上买来的,放在自己的门市上卖,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南宫市**商贸有限公司持有南宫市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无法查清购买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4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4]20号)规定,核定涉案卷烟进货总额为陆万贰仟肆佰柒拾伍(62475.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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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参照《邢台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三档的规定,对当事人南宫市**商贸有限公司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陆万贰仟肆佰柒拾伍(62475.00元)的9%的罚款,计伍仟陆佰贰拾贰元柒角伍分(5622.75元)。 | 2024年12月11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