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时间: 2024-12-30 发布机构:烟草局 浏览次数:97 字体:[大 中 小]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单位名称: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公布时间:2024年12月30日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当事人姓名 | 违法事实 | 违法案由 | 处罚(处理)依据 | 处罚(处理)决定(结果) | 决定时间 | 决定机关 |
1 | 南烟处[2024]第56号 | 田** | 2024年12月11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河北省南宫市紫冢镇集市南街东口北侧摆摊点进行市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有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现场发现无牌号(200支)卷烟,用简易大纸箱盛装,经现场清点,共有小纸盒包装的无牌号(200支)卷烟壹佰伍拾别(158)盒,每盒200支,无商标标识,共计叁万壹仟陆佰(31600)支,按每条200支的标准计算,折合条数为壹佰伍拾捌(158)条。当事人在现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有效进货证明。经行政执法人员电话请示主管领导同意,我局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检验结论为伪劣卷烟。 现查明,涉案卷烟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因无法查清购买与销售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文件、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4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4】20号)文件核定,该案涉案卷烟价值为贰万肆仟玖佰伍拾壹元叁角陆分(24951.36)。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将查获销售非法生产的伪劣卷烟(164)条卷烟依法公开销毁。 | 2024年12月26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2 | 南烟处[2024]第55号 | 齐** | 2024年12月4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河北省南宫市大屯集市西头北侧摆摊点进行市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有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现场发现无牌号(200支)卷烟,用叁个大纸箱盛装,经现场清点,共有小纸盒包装的无牌号(200支)卷烟壹佰陆拾陆(166)盒,每盒200支,无商标标识,共计叁万叁仟贰佰(33200)支,按每条200支的标准计算,折合条数为壹佰陆拾陆(166)条。当事人在现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有效进货证明。经行政执法人员电话请示主管领导同意,我局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检验结论为伪劣卷烟。 现查明,涉案卷烟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因无法查清购买与销售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文件、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4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4】20号)文件核定,该案涉案卷烟价值为贰万陆仟贰佰壹拾肆元柒角贰分(26214.72元)。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将查获销售非法生产的伪劣卷烟(166)条,卷烟依法公开销毁。 | 2024年12月25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3 | 南烟处【2024】第054号 | 巩** | 2024年11月24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市场检查在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查获南京(炫赫门)等共计壹拾玖个品种肆拾条卷烟,码段损坏,条包装完好。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南宫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执法人员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抽检的涉案卷烟南京(炫赫门)贰条(2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其余的芙蓉王(硬)等共计壹拾捌个品种叁拾捌(38)条卷烟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 现查明,查获的当事人***的南京(炫赫门)、芙蓉王(硬)等,共计壹拾玖个品种肆拾条卷烟,是在南宫城区的烟酒门市上进货时,顺便进的,当事人***放在自己的门市准备用于销售,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持有南宫市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无法查清购买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4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4]20号)规定,核定涉案卷烟进货总额为陆仟叁佰柒拾(6370.00)元整,没有违法所得。 | 未在 当地 烟草 专卖 批发 企业 进货、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对当事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陆仟零壹拾(6010.00)元整的9%的罚款,计伍佰肆拾元玖角(540.90)整,同时责令停止销售,将查获销售非法生产的伪劣卷烟南京(炫赫门)贰条(2条),共计壹个品种贰(2)条依法公开销毁 。 | 2024年12月30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