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时间: 2025-01-24      发布机构:烟草局      浏览次数:53     字体:[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当事人

姓名

违法事实

违法

案由

处罚(处理)依据

处罚(处理)决定(结果)

决定

时间

决定机关

1

南烟处【2024】第058

**

2024年12月23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河北省南宫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白**存在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在其经营门市的仓库内查获涉嫌违法的卷烟红旗渠(雪茄)共计肆个品种贰佰肆拾柒条卷烟,激光打码损坏,条包装完好。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在案发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购进证明。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将上述卷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抽检的涉案卷烟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

现查明,查获的当事人**红旗渠(雪茄)共计肆个品种贰佰肆拾柒条卷烟,是白**去山东走亲戚时顺便买回来的,存放在门市上,等到村里有事时候在这些低档烟希望能买好个好价格,一条也没卖出去,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持有南宫市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为****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1日因无法查清购买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4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4]20号)规定,核定涉案卷烟进货总额为壹万伍仟壹佰(15100.00)元整,没有违法所得。

 

未在

当地

烟草

专卖

批发

企业

进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参照《邢台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三档的规定,对当事人白云浩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壹万伍仟壹佰(15100.00)元整9%的罚款,计壹仟叁佰伍拾玖(1359.00元整

2025.1.15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2

南烟处【2024】第057

**

2024年12月20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冀南路***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刘**存在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其经营门市的柜台及仓库内查获涉嫌违法的卷烟红旗渠(雪茄)共计叁个品种贰佰肆拾伍条卷烟,激光打码损坏,条包装完好。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在案发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购进证明。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将上述卷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抽检的涉案卷烟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

现查明,查获的当事人**红旗渠(雪茄)共计叁个品种贰佰肆拾伍条卷烟,是刘**去山东进货时,零星买回来存放在门市上,这些低档卷烟准备卖到农村市场,一条也没有卖出去,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持有南宫市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为**有效期至2025年12月02日因无法查清购买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4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4]20号)规定,核定涉案卷烟进货总额为壹万肆仟贰佰贰拾伍(14225.00)元整,没有违法所得。

 

未在

当地

烟草

专卖

批发

企业

进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参照《邢台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三档“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进货总额在3000元以上的,处以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壹万肆仟贰佰贰拾伍(14225.00)元整的9%的罚款,计壹仟贰佰捌拾元贰角伍分(1280.25);

将涉案卷烟除检验损耗外返还当事人。

 

2025.1.15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