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时间: 2025-02-10      发布机构:烟草局      浏览次数:93     字体:[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当事人

姓名

违法事实

违法

案由

处罚(处理)依据

处罚(处理)决定(结果)

决定

时间

决定机关

1

南烟处【2024】第052

无货主

20241120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联合清河县烟草专卖局在南宫市高速交警的配合下,按举报线索青银高速南宫段发现了涉案车辆,经检查发现涉嫌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的物流包裹壹佰柒拾玖(179)个,包裹用黑色、白色简易塑料袋包装,每个包裹上面都注明“日用品”,包裹寄出地均为福建漳洲市,寄件人按包裹分类共涉及26个人,收件人地址为河北各地。

邮政部门当场逐一打开物流涉案卷烟包裹,共查获涉嫌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的卷烟有:利群(新版)柒(7)条 共计肆拾贰个品种叁佰叁拾伍(335)条卷烟。

因无法联系到当事人,我局于20241125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在南宫市人民政府网站南宫市烟草专卖局公示栏张贴公告,要求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南宫市烟草专卖局接受处理,并公告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联系人员和联系电话。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由于该案重大复杂,涉嫌构成犯罪,通过集体讨论,依据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第一款、《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款的规定,于2024年11月26日移送南宫市公安局南宫市公安局于2024年11月26日予以受案,受案编号为A1305816900002024110001,2024年12月25日,南宫市公安局对我局下达了立案告知书。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公安部门立案。                                            

2025.1.27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当事人

姓名

违法事实

违法

案由

处罚(处理)依据

处罚(处理)决定(结果)

决定

时间

决定机关

2

南烟处【2024】第053

无货主

2024年11月20日,按举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南宫市邮政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圆通速递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三个涉嫌违法的快递包裹,共计壹个品种陆条卷烟,卷烟外包装良好。

因现场无法联系到当事人,我局于2024年11月22日分别在案发地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圆通速递、南宫市烟草专卖局公告栏张贴公告,要求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南宫市烟草专卖局接受处理,并公告我局联系人员和联系电话。本案当事人超过公告限定日期未来我局接受处理,现公告期已满,仍无法查找到当事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对查获的烟草专卖品采取公开销毁的处理措施。                                          

2025.1.27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当事人

姓名

违法事实

违法

案由

处罚(处理)依据

处罚(处理)决定(结果)

决定

时间

决定机关

3

南烟处【2025】第01

**

2025年1月7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张**存在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在其经营门市的仓库内查获涉嫌违法的卷烟利群(新版)共计肆个品种伍拾条卷烟,激光打码损坏,条包装完好。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在案发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购进证明。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将上述卷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抽检的涉案卷烟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

现查明,查获的当事人**共计肆个品种伍拾条卷烟,是**在南宫城区的烟酒门市上零售买的,一条也没卖出去,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持有南宫市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4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4]20号)规定,核定涉案卷烟进货总额为陆仟捌佰伍拾伍(6855.00)元整,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未在

当地

烟草

专卖

批发

企业

进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参照《邢台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三档的规定,对当事人张**处以616.95元的罚款。                                          

2025.2.7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当事人姓名

违法事实

违法案由

处罚(处理)依据

处罚(处理)决定(结果)

决定时间

决定机关

4

南烟处[2025]02

**

2025年1月19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垂杨镇集市**摆摊点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李**有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现场发现无牌号(200支)卷烟和烟丝,当事人在现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有效进货证明。经行政执法人员电话请示主管领导同意,我局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依法对上述涉案卷烟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无牌号(200支)检验结论为伪劣卷烟,烟丝检验结论为烤烟烟丝。

现查明,涉案卷烟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因无法查清购买与销售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4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4】20号)核定,无牌号(200支)卷烟价值为伍仟捌佰肆拾叁元零肆分(5843.04),烟丝价值为捌佰柒拾肆元叁角柒分(874.37),该案涉案卷烟价值为陆仟柒佰壹拾柒元肆角壹分(6717.41)。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将查获销售非法生产的伪劣卷烟(依法公开销毁。

2025.2.10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当事人姓名

违法事实

违法案由

处罚(处理)依据

处罚(处理)决定(结果)

决定时间

决定机关

5

南烟处[2025]03

**

2025年1月23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河北省南宫市高村镇集市**侧摆摊点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张**有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现场发现无牌号(200支)卷烟和烟丝,分别用纸箱和大塑料袋包装,当事人在现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有效进货证明。经行政执法人员电话请示主管领导同意,我局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依法对上述涉案卷烟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无牌号(200支)检验结论为伪劣卷烟,烟丝检验结论为烤烟烟丝。

现查明,涉案卷烟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因无法查清购买与销售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4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4】20号)核定,无牌号(200支)卷烟价值为壹万贰仟柒佰玖拾壹元伍角贰分(12791.52),烟丝价值为贰佰零玖元零捌分(209.08),该案涉案卷烟价值为壹万叁仟零陆(13000.60)元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将查获销售非法生产的伪劣卷烟(依法公开销毁。

2025.2.10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当事人姓名

违法事实

违法案由

处罚(处理)依据

处罚(处理)决定(结果)

决定时间

决定机关

6

南烟处[2025]04

**

2025年1月24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按举报线索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垂杨镇集市**摆摊点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石**有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现场发现无牌号(200支)卷烟和烟丝,分别用纸箱和塑料袋包装,当事人在现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有效进货证明。经行政执法人员电话请示主管领导同意,我局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依法对上述涉案卷烟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无牌号(200支)检验结论为伪劣卷烟,烟丝检验结论为烤烟烟丝。

现查明,涉案卷烟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因无法查清购买与销售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4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4】20号)核定,无牌号(200支)卷烟价值为伍仟零伍拾叁元肆角肆分(5053.44),烟丝价值为壹仟壹佰壹拾壹元玖角柒分(1111.97),该案涉案卷烟价值为陆仟壹佰陆拾伍元肆角壹分(6165.41)。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将查获销售非法生产的伪劣卷烟(依法公开销毁。

2025.2.10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