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时间: 2025-03-06      发布机构:烟草局      浏览次数:60     字体:[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当事人姓名

违法事实

违法案由

处罚(处理)依据

处罚(处理)决定(结果)

决定时间

决定机关

1

南烟处[2025]第06号

**

2025年2月17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河北省南宫市德演宫村集市东头南北路东侧摆摊点进行市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王**有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现场发现无牌号(200支)卷烟,用纸箱包装,经现场清点,共有小纸盒包装的无牌号(200支)卷烟壹佰柒拾贰(172)盒,每盒200支,无商标标识,共计叁万肆仟肆佰(34400)支,按每条200支的标准计算,折合条数为壹佰柒拾贰(172)条。当事人在现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有效进货证明。经行政执法人员电话请示主管领导同意,我局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检验结论为伪劣卷烟。

现查明,涉案卷烟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因无法查清购买与销售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文件、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4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4】20号)文件核定,该案涉案卷烟价值为贰万柒仟壹佰陆拾贰元贰角肆分(27162.24)。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将查获销售非法生产的伪劣卷烟(依法公开销毁。

2025.3.4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当事人姓名

违法事实

违法案由

处罚(处理)依据

处罚(处理)决定(结果)

决定时间

决定机关

2

南烟处[2025]07号

**

2025年2月19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陈村集市东街南侧胡同内摆摊点进行市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王**有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现场发现无牌号(200支)卷烟,用纸箱包装,经现场清点,共有小纸盒包装的无牌号(200支)卷烟壹佰陆拾捌(168)盒,每盒200支,无商标标识,共计叁万叁仟陆佰(33600)支,按每条200支的标准计算,折合条数为壹佰陆拾捌(168)条。当事人在现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有效进货证明。经行政执法人员电话请示主管领导同意,我局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检验结论为伪劣卷烟。

现查明,涉案卷烟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因无法查清购买与销售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文件、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4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4】20号)文件核定,该案涉案卷烟价值为贰万陆仟伍佰叁拾元伍角陆分(26530.56)。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将查获销售非法生产的伪劣卷烟(依法公开销毁。

2025.3.4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