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时间: 2025-03-17      发布机构:烟草局      浏览次数:28     字体:[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序号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当事人
姓名
违法事实违法案由处罚(处理) 依据处罚(处理)决定(结果)决定
时间
决定机关
1南烟处【2025】第08号李**2025年2月20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南杜办事处***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李**存在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在其经营门市的仓库内查获涉嫌违法的卷烟,经清点共计叁拾柒(37)个品种,玖拾玖(99)条卷烟,激光打码损坏,条包装完好。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在案发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购进证明。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将上述卷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抽检的涉案卷烟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
  现查明,查获的当事人李**的云烟(紫)等共计叁拾柒(37)个品种,玖拾玖(99)条卷烟,有47条是李俊利去山东走亲戚时,从山东进的,其余的是李俊利的烟不够卖,从南宫的烟酒门市上零星买来的,一条也没卖出去,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李俊利持有南宫市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为***,有效期至2026年1月16日。因无法查清购买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4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4]20号)规定,核定涉案卷烟进货总额为贰万零壹佰叁拾(20130.00)元整,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参照《邢台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三档的规定对当事人李**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贰万零壹佰叁拾(20130.00)元整的9%的罚款,计壹仟捌佰壹拾壹元柒角(1811.70)整2025年3月12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