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时间: 2025-03-25      发布机构:烟草局      浏览次数:83     字体:[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序号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当事人
姓名
违法事实违法案由处罚(处理)依据处罚(处理)决定(结果)决定
时间
决定机关
1南烟处【2025】第05号原**2025年2月5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按举报线索在南宫市公安部门的配合下,在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前程街北侧查获一起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案件,当场查获涉嫌违法的无牌号(200支)卷烟等非法烟草专卖品,当事人原**在案发现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有效进货证明。经行政执法人员请示主管领导同意,我局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对此案立案调查。
  我局依法对上述烟丝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无牌号(200支)卷烟检验结论为伪劣卷烟。经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空烟管(粗)滤嘴段应是以其它材质制成的烟用滤棒,纸张段应是卷烟纸。现查明,涉案卷烟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因无法查清购买与销售价格,河北省烟草专卖局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4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4〕20号)规定,该案涉案价值为陆万柒仟肆佰捌拾伍元肆角捌分(67485.48)。
  经调查,当事人原庆恒的烟丝是从云南通过顺丰、邮政快递方式邮寄过来的,空烟管是从河北廊坊通过物流安能快递、百世快递邮寄过来的,有部分是通过现金交易送货的。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由于该案重大复杂,涉嫌构成犯罪,通过集体讨论,依据《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于2025年3月4日移送南宫市公安局,南宫市公安局于2025年3月5日予以受案,受案编号为J1305816900002025030001,2025年3月14日,南宫市公安局以邢宫公(食药)立字【2025】0052号“3.5”涉嫌非法经营案予以立案,即日,对我局下达了立案告知书。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公安部门已立案。2025年3月20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