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时间: 2025-04-02      发布机构:烟草局      浏览次数:33     字体:[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序号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当事人
姓名
违法事实违法案由处罚(处理)    依据处罚(处理)决定(结果)决定
时间
决定机关
1南烟处【2025】第09号郁**2025年2月25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垂杨镇郁家庄**门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郁**存在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在其经营门市内查获涉嫌违法的卷烟红塔山(大经典)等共计陆个品种肆拾壹条卷烟,激光打码损坏,条包装完好。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在案发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购进证明。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将上述卷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抽检的涉案卷烟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
现查明,查获的当事人郁文朋的红塔山(大经典)等共计陆个品种肆拾壹条卷烟,是郁**在南宫城区的烟酒门市上零星买的,一条也没卖出去,没有违法所得。
    因无法查清购买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4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4]20号)规定,核定涉案卷烟进货总额为叁仟(3000.00)元整,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郁文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现场笔录、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等证据为证。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参照《邢台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三档的规定对当事人郁**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叁仟(3000.00)元整的9%的罚款,计贰佰柒拾(270.00)元整。2025年3月28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2南烟处【2025】第11号南宫市**有限公司2025年3月3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按举报投诉线索在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冀南南**公司新城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公司新城店存在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涉案卷烟有:钻石(金石)等共计叁拾捌(38)个品种壹佰陆拾玖(169)条卷烟,激光打码损坏,条包装完好。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南宫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抽检的涉案卷烟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
现查明,查获的当事人南宫市**公司新城店的钻石(金石)等,共计叁拾捌(38)个品种壹佰陆拾玖(169)条卷烟,其中有45条卷烟是公司负责人**去山东进货时,从那里的烟酒门市上买的,其余的是该公司从南宫市市区的其他门市上买来的,放在自己的门市上卖,没有违法所得。
   因无法查清购买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4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4]20号)规定,核定涉案卷烟进货总额为伍万肆仟壹佰伍拾(54150.00)元整,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现场笔录、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等证据为证。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参照《邢台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三档的规定对当事人南宫市**公司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伍万肆仟壹佰伍拾(54150.00)元整的9%的罚款,计肆仟捌佰柒拾叁元伍角(4873.50)整。2025年3月27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3南烟处【2025】第15号王**2025年3月5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按举报线索在河北省南宫市明化镇**门市前查获一辆装有涉嫌违法卷烟的车牌号为**车辆,该车内散放着大量卷烟,经现场清点车上涉嫌违法的卷烟有:钻石(硬特醇)等共计叁拾壹(31)个品种玖拾(90)条卷烟,卷烟条包装完好,码段损毁。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南宫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上述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抽检的涉案卷烟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
现查明,查获的当事人王**的钻石(硬特醇)等共计叁拾壹(31)个品种玖拾(90)条卷烟是王**在南宫明化镇附近的烟酒门市上零星收的,准备驾驶自己的车辆把收的卷烟全部运到枣强,卖给枣强的烟酒门市,没有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没有违法所得。
   因无法查清购买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4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4]20号)规定,核定涉案卷烟进货总额为壹万肆仟肆佰贰拾(14420.00)元整,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的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行为。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邢台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第二档,对当事人处以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总额壹万肆仟肆佰贰拾(14420.00)元整的30%的罚款,计肆仟叁佰贰拾陆(4326.00)元整。2025年3月27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4南烟处【2025】第16号刘**2025年3月8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高村镇**门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刘**存在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在其经营门市内查获涉嫌违法的卷烟有利群(新版)等共计壹拾(10)个品种捌拾玖(89)条卷烟,激光打码损坏,条包装完好。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在案发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购进证明。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将上述卷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抽检的涉案卷烟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
现查明,查获的当事人刘**的云烟(紫)等共计壹拾(10)个品种捌拾玖(89)条卷烟,是刘彦功去山东进货时,从那里的烟酒门市上零星买来的,放在自己的门市上卖,一条也没卖出去,没有违法所得。
   因无法查清购买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4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4]20号)规定,核定涉案卷烟进货总额为壹万贰仟柒佰零伍(12705.00)元整,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参照《邢台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三档的规定对当事人刘**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壹万贰仟柒佰零伍(12705.00)元整的9%的罚款,计壹仟壹佰肆拾叁元肆角伍分(1143.45)。2025年3月28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5南烟处【2025】第18号乞**2025年3月14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按举报线索,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河北省南宫市胜利街与体育路交叉口**门市进行市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乞**有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在门市内发现无牌号(200支)卷烟,用纸箱包装,纸箱里面有小纸盒包装的无牌号(200)支卷烟,经现场清点,共有小纸盒包装的无牌号(200支)卷烟贰佰叁拾(230)盒,每盒200支,无商标标识,共计叁万叁仟陆佰(46000)支,按每条200支的标准计算,折合条数为贰佰叁拾(230)条。当事人在现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有效进货证明。经行政执法人员电话请示主管领导同意,我局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检验结论为伪劣卷烟。
  现查明,涉案卷烟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因无法查清购买与销售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文件、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4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4】20号)文件核定,该案涉案卷烟价值为叁万陆仟叁佰贰拾壹元陆角(36321.60)整。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涉案卷烟照片、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复制提取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等证据为证。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将查获销售非法生产的伪劣卷烟贰佰叁拾(230)条,共计壹(1)个品种贰佰叁拾(230)条卷烟依法公开销毁。2025年4月2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