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时间: 2025-04-11 发布机构:烟草局 浏览次数:95 字体:[大 中 小]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当事人 姓名 | 违法事实 | 违法案由 | 处罚(处理)依据 | 处罚(处理)决定(结果) | 决定 时间 | 决定机关 |
1 | 南烟处【2025】第19号 | 张** | 2025年3月17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按举报线索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东进东街**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张**存在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在其经营门市内查获涉嫌违法的卷烟,经现场清点有:中华(硬)等共计叁拾陆(36)个品种肆佰贰拾(420)条卷烟,激光打码损坏,条包装完好。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在案发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购进证明。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将上述卷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抽检的涉案卷烟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 现查明,查获的当事人张**的中华(硬)等共计叁拾陆(36)个品种肆佰贰拾(420)条卷烟,大部分是张**送货时抵帐抵来的,有一部分是张金荣进货时从其他的门市上买来的,一条也没卖出去,没有违法所得。 因无法查清购买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4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4]20号)规定,核定涉案卷烟进货总额为捌万陆仟肆佰肆拾(86440.00)元整,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现场笔录、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等证据为证。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参照《邢台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三档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参照《邢台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三档的规定,对当事人张**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捌万陆仟肆佰肆拾(86440.00)元整的9%的罚款,计柒仟柒佰柒拾玖元陆角(7779.60)整。 | 2025年4月7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2 | 南烟处【2025】第20号 | 张** | 2025年3月19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按举报线索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河北省南宫市东进街与五一路**门市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张**有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现场发现无牌号(200支)卷烟和烟丝,分别用纸箱和塑料袋包装,经现场清点,纸箱内共有小纸盒包装的无牌号(200支)卷烟贰佰陆拾肆(264)盒,每盒200支,无商标标识,共计伍万贰仟捌佰(52800)支,按每条200支的标准计算,折合条数为贰佰陆拾肆(264)条,经现场称重,用塑料袋包装的烟丝为肆拾叁点陆(43.6)公斤。当事人在现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有效进货证明。经行政执法人员电话请示主管领导同意,我局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依法对上述涉案卷烟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无牌号(200支)检验结论为伪劣卷烟,烟丝检验结论为烤烟烟丝。 现查明,涉案卷烟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因无法查清购买与销售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5】7号)核定,无牌号(200支)卷烟价值为肆万叁仟壹佰壹拾玖元壹角贰分(43119.12),烟丝价值为贰仟零柒拾壹元捌角柒分(2071.87),该案涉案卷烟价值为肆万伍仟壹佰玖拾元玖角玖分(45190.99)。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涉案卷烟照片、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复制提取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等证据为证。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将查获销售非法生产的伪劣卷烟无牌号(200支)贰佰陆拾肆(264)条和烟丝肆拾叁点陆(43.6)公斤依法公开销毁。 | 2025年4月7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