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社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发布时间: 2025-04-21      发布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74     字体:[  ]

                                                 河北省人社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年度行政检查频次总上限:40次
序号事项名称实施依据实施主体
法定实施主体行使层级第一责任层级
1对民办学校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四十条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
县级县级
2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河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
县级县级
3对企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集体合同规定》第七条、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六条、《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第六条、第四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
县级县级
4对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检查《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管理规定》(人社部发〔2022〕57号)第十条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
县级县级
5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六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十一条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四条
《最低工资规定》第四条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
县级县级
6对劳务派遣工作的监督检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
县级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