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城管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及检查频次上限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时间: 2025-04-28 发布机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68 字体:[大 中 小]
南宫市城管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检查频次上限 | |||||||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频次及上限 | 检查方式 | 是否跨部门联合检查 |
1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审计、公安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第二款: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考核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 双随机一公开 | 本地污水处理厂随机抽查2座 | 一年一次 | 现场检查,并按照“冀上双随机”软件程序填写报告 | 是(环保局牵头) |
2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审计、公安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第二款: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考核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 污泥处置情况 | 南宫市污水处理厂(南宫市嘉诚水质净化有限公司) | 每月一次 (上级交办) | 现场检查,并按照领导要求填写报告 | 是(污泥处置单位为外地企业) |
3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审计、公安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第二款: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考核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 污水处理量计量 | 南宫市污水处理厂(南宫市嘉诚水质净化有限公司) | 每月一次 (按合同) | 现场检查,并记录进水口水表读数 | 是(城管局、环保局、财政局联合现场查看) |
4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邢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检查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对同一商户每年检查频次不超过5次。经投诉、举报、交办线索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 ||
5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对同一商户每年检查频次不超过5次。经投诉、举报、交办线索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 ||
6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绿化条例》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树木。因下列原因确需砍伐的,应当按照相关权限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一)妨碍交通或者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二)危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全的;(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无保留价值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病虫害的。第三十四条:严格限制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原因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按照相关权限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保证移植成活率。《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 对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活动(含移植、砍伐)的行政检查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对同一商户每年检查频次不超过5次。经投诉、举报、交办线索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 ||
7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广告设置的位置、规格、色彩及效果图等资料。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大型户外广告的界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期满后及时撤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行为的行政检查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对同一商户每年检查频次不超过5次。经投诉、举报、交办线索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 ||
8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确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对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后的行政检查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对同一商户每年检查频次不超过5次。经投诉、举报、交办线索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 ||
9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国土资源、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财政、商务、价格、农业、公安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校外的托管机构 | 一年四次 (一个季度一次) | 现场检查 | 是 |
10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国土资源、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财政、商务、价格、农业、公安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对同一商户每年检查频次不超过5次。经投诉、举报、交办线索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 现场检查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