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时间: 2025-04-30 发布机构:烟草局 浏览次数:43 字体:[大 中 小]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当事人 姓名 | 违法事实 | 违法案由 | 处罚 (处理)依据 | 处罚(处理)决定(结果) | 决定 时间 | 决定 机关 |
1 | 南烟处【2025】第14号 | *** | 2025年3月5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按举报线索联合公安部门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南八里庄村街北头西侧平房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有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现场发现大量空管烟和烟丝,均有商标标识,经行政执法人员电话请示主管领导同意,我局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立案进行调查。 我局依法对上述涉案卷烟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烟丝检验结论为烤烟烟丝。经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空管烟检验结论为伪劣卷烟。现查明,涉案卷烟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因无法查清购买与销售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4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4】20号)规定,该案涉案卷烟价值为壹万陆仟捌佰玖拾捌元伍角陆分(16898.56)。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由于该案重大复杂,涉及到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涉嫌构成犯罪,通过集体讨论,依据《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于2025年4月23日移送南宫市公安局,即日,南宫市公安局并案于“3.5原庆恒涉嫌非法经营案”予以调查,案件编号为J1305816900002025030001,立案号为:邢宫公(食药)立字【2025】0052号。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无 | 移送公安部门立案调查 | 2025年4月25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2 | 南烟处【2025】第21号 | *** | 2025年3月21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按举报线索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河北省南宫市苏村镇德演宫村**平房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有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在平房院内西屋内发现空管烟、无牌号(200支)卷烟和烟丝,分别用纸箱和塑料袋包装,由于数量较多,案发现场不便于清点,经请示领导批准并与当事人沟通,当事人及涉案物品一起到南宫市烟草专卖局清点,经清点,共有空管烟壹拾壹点捌(11.8)万支,无牌号(200支)卷烟(160)条,经现场称重,用塑料袋包装的烟丝为壹拾捌点肆(18.4)公斤。当事人在现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有效进货证明。经行政执法人员电话请示主管领导同意,我局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立案进行调查。 我局依法对上述涉案卷烟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无牌号(200支)卷烟检验结论为:伪劣卷烟,烟丝检验结论为:烤烟烟丝,经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空管烟检验结论为:滤嘴段应是以其它材质制成的烟用滤棒,纸张段应是卷烟纸。 现查明,涉案卷烟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因无法查清购买与销售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5】7号)规定,该案涉案卷烟价值为贰万捌仟贰佰肆拾元伍角壹分(28240.51)。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涉案卷烟照片、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复制提取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等证据为证。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将查获销售的空管烟壹拾壹点捌(11.8)万支、伪劣卷烟无牌号(200支)壹佰陆拾(160)条和烟丝壹拾捌点肆(18.4)公斤依法公开销毁。 | 2025年4月25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3 | 南烟处【2025】第22号 | *** | 2025年4月7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按举报线索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凤岗办事处凤凰路***门市部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在其经营门市内查获涉嫌违法的卷烟共计肆拾陆(46)个品种贰佰捌拾(281)条卷烟,激光打码损坏,条包装完好。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在案发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购进证明。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将上述卷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抽检的涉案卷烟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 当事人***持有南宫市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无法查清购买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5]7号)规定,核定涉案卷烟进货总额为陆万肆仟贰佰叁拾(64230.00)元整,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现场笔录、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等证据为证。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处以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规定,拟对当事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陆万肆仟贰佰叁拾(64230.00)元整的9%的罚款,计伍仟柒佰捌拾元柒角(5780.70)整; | 2025年4月30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4 | 南烟处【2025】第23号 | *** | 2025年4月7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日常市场检查时,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河北省南宫市垂杨镇集市308国道北***摊点进行市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有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当场查获无牌号(200支)卷烟,用纸箱包装,纸箱里面有小纸盒包装的无牌号(200)支卷烟,经现场清点,共有小纸盒包装的无牌号(200支)卷烟贰佰玖拾(290)盒,每盒200支,无商标标识,共计伍万捌仟支(58000)支,按每条200支的标准计算,折合条数为贰佰玖拾(290)条。当事人在现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有效进货证明。经行政执法人员电话请示主管领导同意,我局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检验结论为伪劣卷烟。 现查明,涉案卷烟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因无法查清购买与销售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文件、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5】7号)文件核定,该案涉案卷烟价值为肆万柒仟叁佰陆拾伍元柒角(47365.70)整。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涉案卷烟照片、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复制提取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等证据为证。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将查获销售非法生产的伪劣卷烟贰佰玖拾(290)条,共计壹(1)个品种贰佰玖拾(290)条卷烟依法公开销毁。 | 2025年4月21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5 | 南烟处【2025】第24号 | *** | 2025年4月8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日常市场检查时在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东进街与光武路交叉口路***店存在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在烟酒店仓库内当场查获涉案卷烟有:云烟(软珍品)等共计壹拾(10)个品种壹佰叁拾叁(133)条卷烟,激光打码损坏,条包装完好。当事合法持有南宫市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南宫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抽检的涉案卷烟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 当事人***持有南宫市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无法查清购买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5]7号)规定,核定涉案卷烟进货总额为壹万伍仟柒佰柒拾伍(15775.00)元整,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现场笔录、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等证据为证。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对当事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壹万伍仟柒佰柒拾伍(15775.00)元整的9%的罚款,计壹仟肆佰壹拾玖元柒角伍分(1419.75)整。 | 2025年4月30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