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时间: 2025-05-12 发布机构:烟草局 浏览次数:8 字体:[大 中 小]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当事人 姓名 | 违法事实 | 违法案由 | 处罚(处理)依据 | 处罚(处理)决定(结果) | 决定 时间 | 决定机关 |
1 | 南烟处【2025】第12号 | 无货主 | 2025年3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按上级机关交办联合南宫市邮政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大庆街翰墨儒林小区熊猫代收点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一个涉嫌违法的快递包裹,快递单号为“434443681447434”,寄件人、收件人均不在现场,执法人员拨打寄件人和收件人电话,均无法接通。大庆街翰墨儒林小区熊猫代收点工作人员表示不知道包裹内有卷烟,无法提供运输该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经局领导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立案调查。 我局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抽检的涉案卷烟检验结论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因无法查清卷烟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4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4]20号)规定,核定涉案卷烟价值为贰佰陆拾(260.00)元整。 因现场无法联系到当事人,我局于2025年3月6日分别在案发地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大庆街翰墨儒林小区熊猫代收点、南宫市烟草专卖局公告栏张贴公告,要求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南宫市烟草专卖局接受处理,并公告我局联系人员和联系电话。本案当事人超过公告限定日期未来我局接受处理,现公告期已满,仍无法查找到当事人。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涉案卷烟照片、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以及公告等证据为证。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对查获的烟草专卖品采取公开销毁的处理措施。 | 查获的烟草专卖品待统一进行公开销毁。 | 2025年5月8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2 | 南烟处【2025】第13号 | 无货主 | 2025年3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按上级机关交办联合南宫市邮政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大庆街翰墨儒林小区熊猫代收点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一个涉嫌违法的快递包裹,快递单号为“434441950974973”,寄件人、收件人均不在现场,执法人员拨打寄件人和收件人电话,均无法接通。大庆街翰墨儒林小区熊猫代收点工作人员表示不知道包裹内有卷烟,无法提供运输该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经局领导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立案调查。 我局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抽检的涉案卷烟检验结论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因无法查清卷烟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4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4]20号)规定,核定涉案卷烟价值为贰佰陆拾(260.00)元整。 因现场无法联系到当事人,我局于2025年3月6日分别在案发地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大庆街翰墨儒林小区熊猫代收点、南宫市烟草专卖局公告栏张贴公告,要求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南宫市烟草专卖局接受处理,并公告我局联系人员和联系电话。本案当事人超过公告限定日期未来我局接受处理,现公告期已满,仍无法查找到当事人。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涉案卷烟照片、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以及公告等证据为证。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对查获的烟草专卖品采取公开销毁的处理措施。 | 查获的烟草专卖品待统一进行公开销毁。 | 2025年5月8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3 | 南烟处【2025】第26号 | *** | 2025年4月17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按举报线索联合公安部门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河北省南宫市河北省南宫市垂杨镇***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有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当场查获用纸箱和塑料袋包装的烟丝,经现场称重,烟丝共计壹仟零叁拾点肆(1030.4)公斤。当事人在现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有效进货证明。经行政执法人员电话请示主管领导同意,我局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立案进行调查。 我局依法对上述涉案卷烟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烟丝检验结果为:烤烟烟丝。 现查明,涉案卷烟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因无法查清购买与销售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5】7号)规定,涉案烟丝价值为肆万捌仟玖佰陆拾肆元陆角壹分(48964.61)。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涉案卷烟照片、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复制提取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等证据为证。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查获销售的烟丝壹仟零叁拾点肆(1030.4)公斤待统一公开销毁。 | 2025年5月7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4 | 南烟处【2025】第27号 | *** | 2025年4月19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按举报线索联合公安部门,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薛吴村乡***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有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查获共计壹个品种贰佰捌拾伍(285)条,无商标标识,当事人在现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有效进货证明。经行政执法人员电话请示主管领导同意,我局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检验结论为:伪劣卷烟。 现查明,涉案卷烟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因无法查清购买与销售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文件、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5】7号)文件核定,该案涉案卷烟价值为肆万陆仟伍佰肆拾玖元零伍分(46549.05)。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涉案卷烟照片、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复制提取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等证据为证。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查获销售非法生产的伪劣卷烟贰佰捌拾伍(285)条,共计壹(1)个品种贰佰捌拾伍(285)条待公开销毁。 | 2025年5月8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5 | 南烟处【2025】第29号 | *** | 2025年4月21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按举报线索联合公安部门,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河北省南宫市大屯乡大屯***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有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在当场查获共计壹个品种贰佰捌拾贰(282)条,无商标标识,当事人在现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有效进货证明。经行政执法人员电话请示主管领导同意,我局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检验结论为:伪劣卷烟。 现查明,涉案卷烟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因无法查清购买与销售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文件、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5】7号)文件核定,该案涉案卷烟价值为肆万陆仟零伍拾玖元零陆分(46059.06)。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涉案卷烟照片、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复制提取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等证据为证。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查获销售非法生产的伪劣卷烟贰佰捌拾贰(282)条,共计壹(1)个品种贰佰捌拾贰(282)条待公开销毁。 | 2025年5月9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6 | 南烟处【2025】第30号 | *** | 2025年4月21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按举报线索联合公安部门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垂杨镇***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有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现场发现无牌号(200支)卷烟和烟丝,当事人在现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有效进货证明。经行政执法人员电话请示主管领导同意,我局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依法对上述涉案卷烟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无牌号(200支)检验结论为伪劣卷烟,烟丝检验结论为烤烟烟丝。 现查明,涉案卷烟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因无法查清购买与销售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5】7号)核定,该案涉案卷烟价值为肆万捌仟叁佰贰拾陆元柒角(48326.70)整。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涉案卷烟照片、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复制提取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等证据为证。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查获销售非法生产的伪劣卷烟无牌号(200支)卷烟贰佰陆拾伍(265)条和烟丝壹佰零陆点壹伍(106.15)公斤待统一公开销毁。 | 2025年5月9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7 | 南烟处【2025】第32号 | *** | 2025年4月23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按举报线索联合公安部门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河北省南宫市紫冢镇***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有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当场查获非法加工的烟丝,经现场称重,烟丝共计玖佰伍拾柒(957)公斤。当事人在现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有效进货证明。经行政执法人员电话请示主管领导同意,我局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立案进行调查。 我局依法对上述涉案卷烟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烟丝检验结果为:烤烟烟丝。 现查明,涉案卷烟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因无法查清购买与销售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5】7号)规定,涉案烟丝价值为肆万伍仟肆佰柒拾陆元陆角肆分(45476.64)。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涉案卷烟照片、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复制提取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等证据为证。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查获销售的烟丝玖佰伍拾柒(957)公斤待统一公开销毁。 | 2025年5月12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