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时间: 2025-04-08      发布机构:烟草局      浏览次数:87     字体:[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序号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当事人
姓名
违法事实违法案由处罚(处理)依据处罚(处理)决定(结果)决定
时间
决定机关
1南烟处【2025】第17号刘**2025年3月11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河北省南宫市明化镇东乔村**门市部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刘**存在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在其经营门市的仓库内查获涉嫌违法的卷烟有牡丹(软)等共计壹拾肆(14)个品种伍拾贰(52)条卷烟,激光打码损坏,条包装完好。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在案发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购进证明。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将上述卷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抽检的涉案卷烟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
现查明,查获的当事人刘**的云烟(紫)等共计壹拾肆(14)个品种伍拾贰(52)条卷烟,大部分卷烟是刘之国去山东串亲戚时从山东的烟酒门市上买的,有一小部分是刘**从南宫城区的烟酒门市上进货时顺便进的,一条也没卖出去,没有违法所得。
    因无法查清购买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4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4]20号)规定,核定涉案卷烟进货总额为壹万零贰佰捌拾(10280.00)元整,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现场笔录、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等证据为证。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参照《邢台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三档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参照《邢台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三档的规定,对当事人刘**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壹万零贰佰捌拾(10280.00)元整的9%的罚款,计玖佰贰拾伍元贰角(925.20)整。2025年4月7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