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时间: 2025-05-23 发布机构:烟草局 浏览次数:42 字体:[大 中 小]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当事人 姓名 | 违法事实 | 违法 案由 | 处罚(处理)依据 | 处罚(处理)决定(结果) | 决定 时间 | 决定 机关 |
1 | 南烟处【2025】第10号 | *** | 2025年2月26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按上级机关交办,联合清河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南宫市公安部门的大力配合下在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段芦头镇***查获一起涉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案件,当场在顺丰快递院内北房和东房查获共计查获卷烟纸肆仟陆佰玖拾伍点壹贰(4695.12)百米,滤嘴棒贰佰肆拾玖点玖(249.9)万支,空管烟叁佰贰拾壹(321)万支,滤嘴接装机壹(1)台。现场无当事人,房**智超作为见证人一直在现场。经我局领导批准,对上述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立案调查。 因无法联系到当事人,我局于2025年2月28日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在案件发生地河北省南宫市段芦头镇文昌花园小区西邻顺丰快递院内和南宫市烟草专卖局公示栏张贴公告,要求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南宫市烟草专卖局接受处理,并公告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联系人员和联系电话。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由于该案重大复杂,涉及到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涉嫌构成犯罪,通过集体讨论,依据《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于2025年4月23日移送南宫市公安局。2025年5月21日,南宫市公安局对我局下达了立案告知书。 |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 | 无 | 移送公安部门立案调查 | 2025年5月22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2 | 南烟处【2025】第28号 | *** | 2025年4月20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紫冢镇前紫冢村**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在其经营门市内查获涉嫌违法的卷烟共计壹拾叁(13)个品种贰拾伍(25)条卷烟,激光打码损坏,条包装完好。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在案发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购进证明。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将上述卷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抽检的涉案卷烟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 当事人***持有南宫市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无法查清购买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5]7号)规定,核定涉案卷烟进货总额为柒仟叁佰伍拾(7350.00)元整,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对当事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柒仟叁佰伍拾(7350.00)元整的9%的罚款,计陆佰陆拾壹元伍角(661.50)整 | 2025年5月16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3 | 南烟处【2025】第31号 | *** | 2025年4月22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凤岗街道冀南路**门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在其经营门市内查获涉嫌违法的卷烟共计叁(3)个品种贰拾壹(21)条卷烟,激光打码损坏,条包装完好。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在案发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购进证明。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将上述卷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抽检的涉案卷烟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 现查明,查获的当事人***的红旗渠(雪茄)贰(2)条、红塔山(软经典)柒(7)条、红旗渠(芒果)壹拾贰(12)条,共计叁(3)个品种贰拾壹(21)条卷烟,是李树会进货时从南宫城区的其他烟酒门市上顺便进的,放在自己的门市上卖,一条也没卖出去,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持有南宫市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为130581103479,有效期至2027年4月21日。因无法查清购买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5]7号)规定,核定涉案卷烟进货总额为壹仟伍佰柒拾(1570.00)元整,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对当事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柒仟叁佰伍拾(7350.00)元整的9%的罚款,计陆佰陆拾壹元伍角(661.50)整 | 2025年5月16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4 | 南烟处【2025】第33号 | *** | 2025年4月24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按举报线索联合公安部门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河北省南宫市紫冢镇吴侯町村***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有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现场查获无牌号(200支)卷烟和烟丝,共计两个品种无牌号(200支)卷烟壹佰捌拾(180)条、烟丝壹佰捌拾陆点柒(186.7)公斤。当事人在现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有效进货证明。经行政执法人员电话请示主管领导同意,我局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依法对上述涉案卷烟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无牌号(200支)检验结论为:伪劣卷烟,烟丝检验结论为:烤烟烟丝。 现查明,涉案卷烟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因无法查清购买与销售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5】7号)核定,无牌号(200支)卷烟价值为贰万玖仟叁佰玖拾玖元肆角(29399.40)整,烟丝价值为捌仟捌佰柒拾壹元玖角捌分(8871.98),该案涉案卷烟价值为叁万捌仟贰佰柒拾壹元叁角捌分(38271.38)。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将查获销售非法生产的伪劣卷烟无牌号(200支)壹佰捌拾(180)条和烟丝壹佰捌拾陆点柒(186.7)公斤依法公开销毁。 | 2025年5月13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5 | 南烟处【2025】第34号 | *** | 2025年4月24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垂杨镇中兴街***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在其经营门市内查获涉嫌违法的卷烟有长白山(蓝尚)等共计壹拾肆(14)个品种肆拾肆(44)条卷烟,激光打码损坏,条包装完好。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在案发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购进证明。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将上述卷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抽检的涉案卷烟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 当事人***持有南宫市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无法查清购买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5]7号)规定,核定涉案卷烟进货总额为柒仟伍佰贰拾(7520.00)元整,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1、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柒仟伍佰贰拾(7520.00)元整的9%的罚款,计陆佰柒拾陆元捌角(676.80)整; 将涉案卷烟除检验损耗外返还当事人。 | 2025年5月16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6 | 南烟处【2025】第35号 | *** | 2025年4月28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按举报线索在河北省南宫市大庆路与复兴路交叉口东侧当场查获车牌号为冀E***的白色轿车,该车内有钻石(绿石2代)等共计肆个品种壹佰伍拾壹(151)条,卷烟条包装完好,码段损毁。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南宫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上述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抽检的涉案卷烟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 现查明,查获的当事人***的钻石(绿石2代)等共计肆个品种壹佰伍拾壹(151)条卷烟是申立学在南宫城区的烟酒门市上零星收的,准备驾驶自己的车辆把收的卷烟全部运到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自用,没有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因无法查清购买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5]7号)规定,核定涉案卷烟进货总额为壹万肆仟壹佰捌拾(14180.00)元整,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的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行为。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 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1、处以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总额壹万肆仟壹佰捌拾(14180.00)元整的30%的罚款,计肆仟贰佰伍拾肆(4254.00)元整。 2、将涉案卷烟除检验损耗外返还当事人。 | 2025年5月16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7 | 南烟处【2025】第40号 | *** | 2025年5月3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按举报线索联合公安部门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河北省南宫市紫冢镇西白塔村***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有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当场查获无牌号(200支)贰佰捌拾壹(281)条,烟丝伍拾壹点陆(51.6)公斤。当事人在现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有效进货证明。经行政执法人员电话请示主管领导同意,我局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依法对上述涉案卷烟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无牌号(200支)检验结论为:伪劣卷烟,烟丝检验结论为:烤烟烟丝。 现查明,涉案卷烟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因无法查清购买与销售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5】7号)核定,无牌号(200支)卷烟价值为肆万伍仟捌佰玖拾伍元柒角叁分(45895.73),烟丝价值为贰仟肆佰伍拾贰元零叁分(2452.03),该案涉案卷烟价值为肆万捌仟叁佰肆拾柒元柒角陆分(48347.76)。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查获销售非法生产的伪劣卷烟无牌号(200支)卷烟贰佰捌拾壹(281)条和烟丝伍拾壹点陆(51.6)公斤待统一公开销毁。 | 2025年5月22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8 | 南烟处【2025】第41号 | *** | 2025年5月6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按举报线索联合公安部门,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河北省南宫市大村乡花盆村**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有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共计壹个品种贰佰玖拾叁(293)条,无商标标识,当事人在现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有效进货证明。经行政执法人员电话请示主管领导同意,我局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检验结论为:伪劣卷烟。 现查明,涉案卷烟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因无法查清购买与销售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文件、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5】7号)文件核定,该案涉案卷烟价值为肆万柒仟捌佰伍拾伍元陆角玖分(47855.69)。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涉案卷烟照片、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复制提取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等证据为证。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将查获销售非法生产的伪劣卷烟贰佰玖拾叁(293)条,共计壹(1)个品种贰佰玖拾叁(293)条卷烟依法公开销毁。 | 2025年5月23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