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时间: 2025-05-29 发布机构:烟草局 浏览次数:67 字体:[大 中 小]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当事人姓名 | 违法事实 | 违法案由 | 处罚(处理)依据 | 处罚(处理)决定(结果) | 决定 时间 | 决定机关 |
1 | 南烟处【2025】第36号 | *** | 2025年5月1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河北省南宫市胜利大街南宫市***门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在其经营场所查获涉嫌违法的卷烟共计叁拾(30)个品种玖拾肆(94)条卷烟,激光打码损坏,条包装完好。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在案发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购进证明。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将上述卷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抽检的涉案卷烟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 因无法查清购买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5]7号)规定,核定涉案卷烟进货总额为贰万玖仟捌佰陆拾(29860.00)元整,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贰万玖仟捌佰陆拾(29860.00)元整的9%的罚款,计贰仟陆佰捌拾柒元肆角(2687.40)整。 | 2025年5月28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2 | 南烟处【2025】第37号 | *** | 2025年5月1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按举报线索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南便乡***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在其经营场所查获涉嫌违法的卷烟共计肆拾(40)个品种叁佰柒拾(370)条卷烟,激光打码损坏,条包装完好。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在案发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购进证明。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将上述卷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抽检的涉案卷烟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 因无法查清购买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5]7号)规定,核定涉案卷烟进货总额为肆万叁仟肆佰壹拾伍(43415.00)元整,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对当事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肆万叁仟肆佰壹拾伍(43415.00)元整的9%的罚款,计叁仟玖佰零柒元叁角伍分(3907.35)。 | 2025年5月28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3 | 南烟处【2025】第38号 | *** | 2025年5月2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冀南北路南宫市***烟酒门市进行检查时,在其门市外车牌号为冀E***的汽车上查获大量卷烟,***承认是汽车和卷烟是他的,由于数量较多,为便于清点调查,经与当事人协商并汇报领导批准,全过程记录将当事人和涉案卷烟一起引领到南宫市烟草专卖局,在南宫市烟草专卖局院内经清点,当事人***车上涉嫌违法的卷烟有共计壹拾(10)个品种壹佰捌拾陆(186)条卷烟,激光打码损坏,条包装完好。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在案发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购进证明。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将上述卷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抽检的涉案卷烟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 因无法查清购买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5]7号)规定,核定涉案卷烟进货总额为壹万柒仟捌佰捌拾伍(17885.00)元整,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对当事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壹万柒仟捌佰捌拾伍(17885.00)元整的9%的罚款,计壹仟陆佰零玖元陆角伍分(1609.65)。 | 2025年5月28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4 | 南烟处【2025】第39号 | *** | 2025年5月2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按举报线索联合公安部门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有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在其车库查获共计两个品种,无牌号(200支)贰佰贰拾柒(227)条,烟丝贰佰壹拾叁点伍(213.5)公斤。当事人在现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有效进货证明。经行政执法人员电话请示主管领导同意,我局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依法对上述涉案卷烟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无牌号(200支)检验结论为:伪劣卷烟,烟丝检验结论为:烤烟烟丝。 现查明,涉案卷烟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因无法查清购买与销售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5】7号)核定,无牌号(200支)卷烟价值为叁万柒仟零柒拾伍元玖角壹分(37075.91),烟丝价值为壹万零壹佰肆拾伍元伍角贰分(10145.52),该案涉案卷烟价值为肆万柒仟贰佰贰拾壹元肆角叁分(47221.43)。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责令停止销售,将查获销售非法生产的伪劣卷烟无牌号(200支)贰佰贰拾柒(227)条和烟丝贰佰壹拾叁点伍(213.5)公斤依法公开销毁。 | 2025年5月26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5 | 南烟处【2025】第42号 | *** | 2025年5月7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按举报线索联合公安部门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河北省南宫市吴村乡***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有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在其西屋内查获共计两个品种,无牌号(200支)贰佰叁拾(230)条、烟丝贰佰壹拾贰(212)公斤。当事人在现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有效进货证明。经行政执法人员电话请示主管领导同意,我局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依法对上述涉案卷烟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无牌号(200支)检验结论为:伪劣卷烟,烟丝检验结论为:烤烟烟丝。 现查明,涉案卷烟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因无法查清购买与销售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5】7号)核定,无牌号(200支)卷烟价值为叁万柒仟伍佰陆拾伍元玖角(37565.90)整,烟丝价值为壹万零柒拾肆元贰角肆分(10074.24),该案涉案卷烟价值为肆万柒仟陆佰肆拾元壹角肆分(47640.14)。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将查获销售非法生产的伪劣卷烟无牌号(200支)贰佰叁拾(230)条和烟丝贰佰壹拾贰(212)公斤依法公开销毁。 | 2025年5月27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