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时间: 2025-06-13      发布机构:烟草局      浏览次数:53     字体:[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序号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当事人
姓名
违法事实 违法  案由处罚(处理)   依据处罚(处理)决定(结果)决定时间决定机关
1南烟处【2025】第44号***
      2025年5月19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按举报线索联合公安部门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徐马寨村***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有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当场查获共计两个品种无牌号(200)支玖拾肆(94)条、烟丝壹佰贰拾(120)公斤。当事人在现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有效进货证明。经行政执法人员电话请示主管领导同意,我局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依法对上述涉案卷烟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无牌号(200支)检验结论为:伪劣卷烟,烟丝检验结论为:烤烟烟丝。
      现查明,涉案卷烟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因无法查清购买与销售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5】7号)核定,该案涉案卷烟价值为贰万壹仟零伍拾伍元肆角贰分(21055.42)。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涉案卷烟照片、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复制提取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等证据为证。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将查获销售非法生产的伪劣卷烟无牌号(200支)玖拾肆(94)条和烟丝壹佰贰拾(120)公斤依法公开销毁。2025年6月4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2南烟处【2025】第45号***2025年5月20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按举报线索联合公安部门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有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当场查获共计两个品种无牌号(200)支贰佰伍拾玖(259)条、烟丝壹拾柒(17)公斤。当事人在现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有效进货证明。经行政执法人员电话请示主管领导同意,我局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依法对上述涉案卷烟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无牌号(200支)检验结论为:伪劣卷烟,烟丝检验结论为:烤烟烟丝。
      现查明,涉案卷烟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因无法查清购买与销售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5】7号)核定,该案涉案卷烟价值为肆万叁仟壹佰壹拾元叁角壹分(43110.31)。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涉案卷烟照片、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复制提取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等证据为证。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将查获销售非法生产的伪劣卷烟无牌号(200支)贰佰伍拾玖(259)条和烟丝壹拾柒(17)公斤依法公开销毁。2025年6月5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