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时间: 2025-06-30 发布机构:烟草局 浏览次数:77 字体:[大 中 小]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当事人姓名 | 违法事实 | 违法案由 | 处罚(处理)依据 | 处罚(处理)决定(结果) | 决定 时间 | 决定机关 |
1 | 南烟处【2025】第25号 | 无货主 | 2025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按上级机关交办联合南宫市邮政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凤凰路东阳商城院内8号韵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胜利大街分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一个涉嫌违法的快递包裹,快递单号为“464326584954303”,快递包裹内发现卷烟中华(双中支)贰(2)条,共计壹个品种贰条卷烟,该快递面单信息如下:寄件人:李桦,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拱北情侣南路257号,联系电话16511825222,收件人:刘,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腾飞路金宫花园小区丰厚皮草南邻,联系电话16285430590涉案卷烟外包装良好。寄件人、收件人均不在现场,执法人员拨打寄件人和收件人电话,均无法接通。南宫市凤凰路东阳商城院内8号韵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胜利大街分部工作人员表示不知道包裹内有卷烟,无法提供运输该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经局领导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立案调查。 我局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抽检的涉案卷烟检验结论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因无法查清卷烟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5]7号)规定,核定涉案卷烟价值为壹仟(1000.00)元整。 因现场无法联系到当事人,我局于2025年4月18日分别在案发地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凤凰路东阳商城院内8号韵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胜利大街分部、南宫市烟草专卖局公告栏张贴公告,要求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南宫市烟草专卖局接受处理,并公告我局联系人员和联系电话。本案当事人超过公告限定日期未来我局接受处理,现公告期已满,仍无法查找到当事人。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对查获的烟草专卖品采取公开销毁的处理措施。 | 查获的烟草专卖品待统一进行公开销毁。 | 2025年6月19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2 | 南烟处【2025】第48号 | *** | 2025年6月3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按举报线索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高村镇***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在其经营场所查获涉嫌违法的卷烟,云烟(软珍品)等共计叁拾伍(35)个品种贰佰伍拾捌条(258)卷烟,激光打码损坏,条包装完好。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在案发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购进证明。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将上述卷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抽检的涉案卷烟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 现查明,查获的当事人***的云烟(软珍品)等共计叁拾伍(35)个品种贰佰伍拾捌条(258)卷烟,是***从南宫的烟酒门市上买来的放在自己的门市上卖,一条也没卖出去,没有违法所得。因无法查清购买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5]7号)规定,核定涉案卷烟进货总额为叁万叁仟柒佰肆拾伍(33745.00)元整,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参照《邢台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三档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叁万叁仟柒佰肆拾伍(33745.00)元整的9%的罚款,计叁仟零叁拾柒元零伍分(3037.05)。 | 2025年6月26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3 | 南烟处【2025】第49号 | *** | 2025年6月4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凤岗街道办事处***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在其经营场所查获涉嫌违法的卷烟,共计肆拾贰(42)个品种陆拾柒(67)条卷烟,激光打码损坏,条包装完好。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在案发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购进证明。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将上述卷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抽检的涉案卷烟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 现查明,查获的当事人***的黄山(印象一品)等共计肆拾贰(42)个品种陆拾柒(67)条卷烟,是***从南宫的烟酒门市上买来的放在自己的门市上卖,一条也没卖出去,没有违法所得。因无法查清购买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5]7号)规定,核定涉案卷烟进货总额为玖仟玖佰叁拾伍(9935.00)元整,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参照《邢台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三档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玖仟玖佰叁拾伍(9935.00)元整的9%的罚款,计捌佰玖拾肆元壹角伍分(894.15)。 | 2025年6月26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4 | 南烟处【2025】第52号 | *** | 2025年6月10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按举报线索联合公安部门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垂杨镇**村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有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在其院仓库内当场查获无牌号(200)支壹佰肆拾陆(146)条,烟丝捌拾捌(88)公斤,当事人在现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有效进货证明。经行政执法人员电话请示主管领导同意,我局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依法对上述涉案卷烟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无牌号(200支)检验结论为:伪劣卷烟,烟丝检验结论为:烤烟烟丝。 现查明,涉案卷烟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因无法查清购买与销售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5】7号)核定,无牌号(200支)卷烟价值为贰万叁仟捌佰肆拾陆元壹角捌分(23846.18),烟丝价值为肆仟壹佰捌拾壹元柒角陆分(4181.76),该案涉案卷烟价值为贰万捌仟零贰拾柒元玖角肆分(28027.94)。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将查获销售非法生产的伪劣卷烟无牌号(200支)壹佰肆拾陆(146)条和烟丝捌拾捌(88)公斤依法公开销毁。 | 2025年6月20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