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时间: 2025-07-08 发布机构:烟草局 浏览次数:73 字体:[大 中 小]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当事人姓名 | 违法事实 | 违法案由 | 处罚(处理)依据 | 处罚(处理)决定(结果) | 决定 时间 | 决定机关 |
1 | 南烟处【2025】第51号 | *** | 2025年6月10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按举报线索联合公安部门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吴村乡**村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有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当场查获无牌号(200支)140条,用塑料袋包装的烟丝为203公斤。当事人在现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有效进货证明。经行政执法人员电话请示主管领导同意,我局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立案进行调查。 我局依法对上述涉案卷烟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无牌号(200支)卷烟检验结论为:伪劣卷烟,烟丝检验结论为:烤烟烟丝,经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空管烟检验结论为:滤嘴段应是以其它材质制成的烟用滤棒,纸张段应是卷烟纸。 现查明,涉案卷烟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因无法查清购买与销售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该案涉案卷烟价值为叁万陆仟伍佰捌拾玖元零肆分(36589.04)。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将查获销售的空管烟叁拾玖(39)万支、伪劣卷烟无牌号(200支)壹佰肆拾(140)条和烟丝贰佰零叁(203)公斤依法公开销毁。 | 2025年6月30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2 | 南烟处【2025】第54号 | *** | 2025年6月13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按举报线索联合公安部门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北大街***一平房内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有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当场查获无牌号(200支)卷烟贰佰叁拾(230)条,烟丝贰佰零伍点伍伍(205.55)公斤。当事人在现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有效进货证明。经行政执法人员电话请示主管领导同意,我局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依法对上述涉案卷烟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无牌号(200支)检验结论为伪劣卷烟,烟丝检验结论为烤烟烟丝。 现查明,涉案卷烟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因无法查清购买与销售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5】7号)核定,该案涉案卷烟价值为肆万柒仟叁佰叁拾叁元陆角肆分(47333.64)。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涉案卷烟照片、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复制提取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等证据为证。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将查获销售非法生产的伪劣卷烟无牌号(200支)贰佰叁拾(230)条和烟丝贰佰零伍点伍伍(205.55)公斤依法公开销毁。 | 2025年7月2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3 | 南烟处【2025】第56号 | *** | 2025年6月20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日常检查时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垂杨集市北头**摊位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有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当场查获共计两个品种无牌号(200)支壹佰叁拾壹(131)条、烟丝肆拾肆(44)公斤。当事人在现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有效进货证明。经行政执法人员电话请示主管领导同意,我局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依法对上述涉案卷烟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无牌号(200支)检验结论为:伪劣卷烟,烟丝检验结论为:烤烟烟丝。 现查明,涉案卷烟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因无法查清购买与销售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5】7号)核定,该案涉案卷烟价值为贰万叁仟肆佰捌拾柒元壹角壹分(23487.11)。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涉案卷烟照片、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复制提取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等证据为证。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查获销售非法生产的伪劣卷烟无牌号(200支)卷烟壹佰叁拾壹(131)条和烟丝肆拾肆(44)公斤待统一公开销毁。 | 2025年7月3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4 | 南烟处【2025】第58号 | *** | 2025年6月23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按举报线索联合公安部门,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丽滨嘉苑小区**车库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有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在该车库内查获共计壹个品种无牌号(200支)贰佰伍拾叁(253)条,无商标标识,经现场询问被检查人师学莉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有效进货证明。经行政执法人员电话请示主管领导同意,我局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检验结论为:伪劣卷烟。 现查明,涉案卷烟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因无法查清购买与销售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文件、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5】7号)文件核定,该案涉案卷烟价值为肆万壹仟叁佰贰拾贰元肆角玖分(41322.49)。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涉案卷烟照片、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复制提取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等证据为证。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查获销售非法生产的伪劣卷烟贰佰伍拾叁(253)条,共计壹(1)个品种贰佰伍拾叁(253)条待公开销毁。 | 2025年7月4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