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时间: 2025-07-18 发布机构:烟草局 浏览次数:13 字体:[大 中 小]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当事人姓名 | 违法事实 | 违法案由 | 处罚(处理) 依据 | 处罚(处理)决定(结果) | 决定 时间 | 决定 机关 |
1 | 南烟处【2025】第59号 | *** | 2025年6月23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按举报线索联合公安人员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河北省南宫市吴村乡***北侧平房内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有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当场查获无牌号(200)支贰佰叁拾捌(238)条,烟丝壹佰零肆点柒(104.7)公斤,共计两个品种无牌号(200)支贰佰叁拾捌(238)条、烟丝壹佰零肆点柒(104.7)公斤。经现场询问被检查人***,其无法提供上述涉案物品的合法有效证明,该涉案物品无任何商标标识。经行政执法人员电话请示主管领导同意,我局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依法对上述涉案卷烟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无牌号(200支)检验结论为:伪劣卷烟,烟丝检验结论为:烤烟烟丝。 现查明,涉案卷烟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因无法查清购买与销售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5】7号)核定,无牌号(200支)卷烟价值为叁万捌仟捌佰柒拾贰元伍角肆分(38872.54),烟丝价值为肆仟玖佰柒拾伍元叁角肆分(4975.34),该案涉案卷烟价值为肆万叁仟捌佰肆拾柒元捌角捌分(43847.88)。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涉案卷烟照片、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复制提取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等证据为证。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查获销售非法生产的伪劣卷烟无牌号(200支)卷烟贰佰叁拾捌(238)条和烟丝壹佰零肆点柒(104.7)公斤待统一公开销毁。 | 2025年7月9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2 | 南烟处【2025】第60号 | *** | 2025年6月24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按举报线索联合公安部门,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南便乡***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有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发现涉嫌违法的烟草专卖品无牌号(200支)陆拾叁(63)条,共计壹个品种陆拾叁(63)条,无商标标识,经现场询问被检查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有效进货证明。经行政执法人员电话请示主管领导同意,我局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检验结论为:伪劣卷烟。 现查明,涉案卷烟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因无法查清购买与销售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文件、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5】7号)文件核定,该案涉案卷烟价值为壹万零贰佰捌拾玖元柒角玖分(10289.79)。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涉案卷烟照片、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复制提取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等证据为证。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将查获销售非法生产的伪劣卷烟陆拾叁(63)条,共计壹(1)个品种陆拾叁(63)条卷烟依法公开销毁。 | 查获销售非法生产的伪劣卷烟陆拾叁(63)条,共计壹(1)个品种陆拾叁(63)条待公开销毁。 | 2025年7月9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