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时间: 2025-07-31 发布机构:烟草局 浏览次数:100 字体:[大 中 小]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当事人 姓名 | 违法事实 | 违法案由 | 处罚(处理)依据 | 处罚(处理)决定(结果) | 决定 时间 | 决定机关 |
1 | 南烟处【2025】第43号 | 无货主 | 2025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按上级机关交办联合南宫市邮政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凤岗街道体育路东侧申通快递营业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两个涉嫌违法的快递包裹,快递单号为“777306200062140、777306199843545”,每个快递包裹内发现卷烟芙蓉王(硬中支)贰(2)条,共计壹个品种肆(4)条卷烟,快递面单信息如下:寄件人:广圣,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洛溪新城86号,联系电话15163322989,收件人:张新硕,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北城街纯水岸小区1号楼,联系电话19831699913涉案卷烟外包装良好。卷烟条码为破损,两个快递包裹面单信息相同。寄件人、收件人均不在现场,执法人员拨打寄件人和收件人电话,均无法接通。南宫市凤岗街道体育路东侧申通快递营业部工作人员表示不知道包裹内有卷烟,无法提供运输该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经局领导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立案调查。 我局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抽检的涉案卷烟检验结论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因无法查清卷烟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5]7号)规定,核定涉案卷烟价值壹仟贰佰(1200.00)元整。 因现场无法联系到当事人,我局于2025年5月21日分别在案发地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凤岗街道体育路东侧申通快递营业部、南宫市烟草专卖局公告栏张贴公告,要求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南宫市烟草专卖局接受处理,并公告我局联系人员和联系电话。本案当事人超过公告限定日期未来我局接受处理,现公告期已满,仍无法查找到当事人。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 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对查获的烟草专卖品采取公开销毁的处理措施。 | 2025年7月22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公示日期截止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