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时间: 2025-08-13 发布机构:烟草局 浏览次数:38 字体:[大 中 小]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当事人姓名 | 违法事实 | 违法案由 | 处罚(处理)依据 | 处罚(处理)决定(结果) | 决定 时间 | 决定机关 |
1 | 南烟处【2025】第62号 | *** | 2025年7月1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陈村集市东侧一摊位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有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发现涉嫌违法的烟草专卖品无牌号(200支)捌拾贰(82)条,共计壹个品种捌拾贰(82)条,无商标标识,经现场询问被检查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有效进货证明。经行政执法人员电话请示主管领导同意,我局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检验结论为:伪劣卷烟。 现查明,涉案卷烟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因无法查清购买与销售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文件、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5】7号)文件核定,该案涉案卷烟价值为壹万叁仟叁佰玖拾叁元零陆分(13393.06)。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涉案卷烟照片、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复制提取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等证据为证。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查获销售非法生产的伪劣卷烟捌拾贰(82)条,共计壹(1)个品种捌拾贰(82)条待公开销毁。 | 2025年8月6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2 | 南烟处【2025】第63号 | *** | 2025年7月2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按举报线索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大庆路***烟酒副食门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在其经营场所查获涉嫌违法的卷烟有:中南海(冰耀中支)等合计伍拾柒(57)个品种壹佰捌拾陆(186)条,上述烟草专卖品条包装上均无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喷码。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在案发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购进证明。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将上述卷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抽检的涉案卷烟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 现查明,查获的当事人***的中南海(冰耀中支)等共计伍拾柒(57)个品种壹佰捌拾陆(186)条卷烟,大部分是当事人***从南宫城区附近的烟酒门市上收的,有一小部分是***送货时抵帐抵来的放在自己的门市上卖,一条也没卖出去,没有违法所得。 因无法查清购买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5]7号)规定,核定涉案卷烟进货总额为29555.00元整,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现场笔录、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等证据为证。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对当事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贰万玖仟伍佰伍拾伍(29555.00)元整的9%的罚款,计贰仟陆佰伍拾玖元玖角伍分(2659.95)。 | 2025年8月7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3 | 南烟处【2025】第64号 | *** | 2025年7月3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薛吴村乡***门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在其经营场所查获涉嫌违法的卷烟共计贰(2)个品种柒拾(70)条卷烟,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在案发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购进证明。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将上述卷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抽检的涉案卷烟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 现查明,查获的当事人***的卷烟是***从南宫的烟酒门市上买来的放在自己的门市上卖,一条也没卖出去,没有违法所得.因无法查清购买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5]7号)规定,核定涉案卷烟进货总额为叁仟陆佰壹拾(3610.00)元整,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现场笔录、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等证据为证。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对当事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叁仟陆佰壹拾(3610.00)元整的9%的罚款,计叁佰贰拾肆元玖角(324.90)整。 | 2025年8月7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公示日期截止202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