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时间: 2025-08-22 发布机构:烟草局 浏览次数:48 字体:[大 中 小]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当事人 姓名 | 违法事实 | 违法案由 | 处罚(处理)依据 | 处罚(处理)决定(结果) | 决定 时间 | 决定机关 |
1 | 南烟处【2025】第67号 | 杨海新 | 2025年7月8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接到电话举报,联合公安人员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紫冢镇杨家洼69号进行检查,经检查在其东屋内发现当事人杨海新有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当场查获无牌号(200)支贰佰贰拾叁(223)条,烟丝玖拾捌(98)公斤,共计两个品种无牌号(200)支贰佰贰拾叁(223)条、烟丝玖拾捌(98)公斤。当事人在现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有效进货证明。经行政执法人员电话请示主管领导同意,我局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立案进行调查。 我局依法对上述涉案卷烟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无牌号(200支)卷烟检验结论为:伪劣卷烟,烟丝检验结论为:烤烟烟丝。 现查明,涉案卷烟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因无法查清购买与销售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5】7号)规定,无牌号(200支)卷烟价值为叁万陆仟肆佰贰拾贰元伍角玖分(36422.59),烟丝价值为肆仟陆佰伍拾陆元玖角陆分(4656.96),该案涉案卷烟价值为肆万壹仟零柒拾玖元伍角伍分(41079.55)。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涉案卷烟照片、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复制提取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等证据为证。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查获销售非法生产的伪劣卷烟无牌号(200支)卷烟贰佰贰拾叁(223)条和烟丝玖拾捌(98)公斤待统一公开销毁。 | 2025年8月15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2 | 南烟处【2025】第69号 | 乞焕丽 | 2025年7月14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按举报线索联合公安部门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西街西头西街小学对过宽胡同道西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乞焕丽有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在其西屋当场查获无牌号(200)支贰佰肆拾贰(242)条,烟丝伍拾肆(54)公斤,共计两个品种无牌号(200)支贰佰肆拾贰(242)条、烟丝伍拾肆(54)公斤。当事人在现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有效进货证明。经行政执法人员电话请示主管领导同意,我局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立案进行调查。 我局依法对上述涉案卷烟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无牌号(200支)卷烟检验结论为:伪劣卷烟,烟丝检验结论为:烤烟烟丝。 现查明,涉案卷烟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因无法查清购买与销售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5】7号)规定,无牌号(200支)卷烟价值为叁万玖仟伍佰贰拾伍元捌角陆分(39525.86),烟丝价值为贰仟伍佰陆拾陆元零捌分(2566.08),该案涉案卷烟价值为肆万贰仟零玖拾壹元玖角肆分(42091.94)。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涉案卷烟照片、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复制提取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等证据为证。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查获销售非法生产的伪劣卷烟无牌号(200支)卷烟贰佰肆拾贰(242)条和烟丝伍拾肆(54)公斤待统一公开销毁。 | 2025年8月21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3 | 南烟处【2025】第68号 | 侯国征 | 2025年7月8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凤岗街道普彤街国征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侯国征存在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在其经营场所查获涉嫌违法的卷烟有:云烟(紫)壹拾壹(11)条、钻石(硬特醇)肆拾(40)条,共计贰(2)个品种伍拾壹(51)条卷烟。激光打码损坏,条包装完好。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南宫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执法人员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抽检的涉案卷烟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 现查明,查获的当事人侯国征的云烟(紫)等共贰(2)个品种伍拾壹(51)条卷烟,是侯国征从南宫的烟酒门市上买来的放在自己的门市上卖,一条也没卖出去,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侯国征持有南宫市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为130581102852,有效期至2027年05月04日。因无法查清购买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5]7号)规定,核定涉案卷烟进货总额为叁仟肆佰叁拾(3430.00)元整。 以上事实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现场笔录、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等证据为证。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对当事人侯国征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叁仟肆佰叁拾(3430.00)元整的9%的罚款,计叁佰零捌元柒角(308.70)整。 | 2025年8月22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4 | 南烟处【2025】第72号 | 杨贵文 | 2025年7月24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孙振良(执法证号:03050252010)、朱书忠(执法证号:03050252013)按举报线索联合公安部门,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高村镇侯小寨村村西街北平房内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杨贵文有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在该车库内发现用纸箱盛装的无牌号(200支)玖拾肆(94)条,共计壹个品种玖拾肆(94)条,无商标标识,经现场询问被检查人杨贵文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有效进货证明。经行政执法人员电话请示主管领导同意,我局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立案进行调查。 我局依法对上述涉案卷烟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检验结论为伪劣卷烟。 现查明,涉案卷烟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因无法查清购买与销售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5】7号)规定,该案涉案卷烟价值为壹万伍仟叁佰伍拾叁元零贰分(15353.02)。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涉案卷烟照片、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复制提取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等证据为证。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查获销售非法生产的伪劣卷烟玖拾肆(94)条,共计壹(1)个品种玖拾肆(94)条待公开销毁。 | 2025年8月22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5 | 南烟处【2025】第70号 | 安军建 | 2025年7月15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按举报线索联合公安部门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大村乡杜庄村东头后街街北一胡同平房内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安军建有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当场查获无牌号(200支)贰佰柒拾陆(276)条,烟丝捌拾壹点伍伍(81.55)公斤,共计贰(2)个品种无牌号(200支)贰佰柒拾陆(276)条、烟丝捌拾壹点伍伍(81.55)公斤。该涉案物品无任何商标标时,当事人在现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有效进货证明。经行政执法人员电话请示主管领导同意,我局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立案进行调查。 我局依法对上述涉案卷烟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无牌号(200支)卷烟检验结论为:伪劣卷烟,烟丝检验结论为:烤烟烟丝。 现查明,涉案卷烟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因无法查清购买与销售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5】7号)规定,无牌号(200支)卷烟价值为肆万伍仟零柒拾玖元零捌分(45079.08),烟丝价值为叁仟捌佰柒拾伍元贰角陆分(3875.26),该案涉案卷烟价值为肆万捌仟玖佰伍拾肆元叁角肆分(48954.34)。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涉案卷烟照片、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复制提取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等证据为证。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查获销售非法生产的伪劣卷烟无牌号(200支)卷烟贰佰柒拾陆(276)条和烟丝捌拾壹点伍伍(81.55)公斤待统一公开销毁。 | 2025年8月22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公示日期截止2025年1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