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时间: 2025-09-12 发布机构:烟草局 浏览次数:53 字体:[大 中 小]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当事人姓名 | 违法事实 | 违法案由 | 处罚(处理) 依据 | 处罚(处理)决定(结果) | 决定时间 | 决定机关 |
1 | 南烟处【2025】第71号 | *** | 2025年07月22日14时37分,我局执法人员按举报线索,当场出示检查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南宫市***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柜台内,发现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卷烟:云烟(细支云龙)等共计柒拾肆(74)个品种,贰佰捌拾捌点柒(288.7)条卷烟,以上卷烟外包装完好,码段损毁。上述烟草专卖品条包装上均无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喷码。经现场询问被检查人***,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立案调查。 经立案调查,南宫市***门市上的云烟(细支云龙)等共计柒拾肆(74)个品种,贰佰捌拾捌点柒(288.7)条卷烟,是该公司从其他两个已关门的门市上拿到***的,还未来得及销售就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南宫市***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鉴定涉案卷烟均为真品卷烟。 因无法查清购买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5〕7号)规定,涉案卷烟价值为肆万叁仟柒佰叁拾柒元伍角(¥43737.50元)整。 当事人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且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涉案卷烟照片、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以及复制提取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等证据为证。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移送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 | 2025年9月12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2 | 南烟处【2025】第74号 | ** | 2025年8月1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按举报线索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西丁办南旧城***门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在其经营场所查获涉嫌违法的卷烟有:红旗渠(雪茄)壹(1条)等,共计伍拾玖(59)个品种壹佰玖拾陆(196)条卷烟。上述卷烟无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喷码,条包装完好。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南宫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执法人员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抽检的涉案卷烟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 现查明,查获的当事人**的红旗渠(雪茄)等共计伍拾玖(59)个品种壹佰玖拾陆(196)条卷烟,是**从南宫的烟酒门市上买来的放在自己的门市上卖,一条也没卖出去,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持有南宫市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为130581102578,有效期至2026年4月14日。因无法查清购买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5]7号)规定,核定涉案卷烟进货总额为叁万壹仟叁佰壹拾伍(31315.00)元整。 以上事实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现场笔录、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等证据为证。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对当事人赵超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叁万壹仟叁佰壹拾伍(31315.00)元整的9%的罚款,计贰仟捌佰壹拾捌元叁角伍分(2818.35)。 | 2025年9月12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公示日期截止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