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时间: 2025-09-19 发布机构:烟草局 浏览次数:24 字体:[大 中 小]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当事人 姓名 | 违法事实 | 违法案由 | 处罚(处理)依据 | 处罚(处理)决定(结果) | 决定时间 | 决定 机关 |
1 | 南烟处【2025】第73号 | *** | 2025年7月29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苏村镇***摊位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有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当场查获无牌号(200)支伍拾柒(57)条,烟丝肆点零伍(4.05)公斤,共计两个品种无牌号(200)支伍拾柒(57)条、烟丝肆点零伍(4.05)公斤。当事人在现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有效进货证明。经行政执法人员电话请示主管领导同意,我局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立案进行调查。 我局依法对上述涉案卷烟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无牌号(200支)卷烟检验结论为:伪劣卷烟,烟丝检验结论为:烤烟烟丝。 现查明,涉案卷烟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因无法查清购买与销售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5】7号)规定,无牌号(200支)卷烟价值为玖仟叁佰零玖元捌角壹分(9309.81),烟丝价值为壹佰玖拾贰元肆角陆分(192.46),该案涉案卷烟价值为玖仟伍佰零贰元贰角柒分(9502.27)。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涉案卷烟照片、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复制提取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等证据为证。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查获销售非法生产的伪劣卷烟无牌号 (200支)卷烟伍拾柒(57)条和烟丝肆点零伍(4.05)公斤公开销毁。 | 2025年9月15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2 | 南烟处【2025】第75号 | *** | 2025年8月4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按举报线索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凤岗街道胜利街***门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在其经营场所查获涉嫌违法的卷烟有:钻石(软绿)等合计肆拾叁(43)个品种,贰佰柒拾贰(272)条卷烟。上述烟草专卖品条包装上均无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喷码,条包装完好。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南宫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执法人员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抽检的涉案卷烟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 现查明,查获的当事人***的钻石(软绿)等共计肆拾叁个(43)品种,贰佰柒拾贰(272)条卷烟,是***从南宫的烟酒门市上买来的放在自己的门市上卖,一条也没卖出去,没有违法所得。 因无法查清购买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5]7号)规定,核定涉案卷烟进货总额为肆万肆仟贰佰玖拾(44290.00)元整。 以上事实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现场笔录、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等证据为证。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处以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肆万肆仟贰佰玖拾(44290.00)元整的9%的罚款,计叁仟玖佰捌拾陆元壹角(3986.10)整。。 | 2025年9月16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3 | 南烟处【2025】第77号 | *** | 2025年8月12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商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在其经营场所查获涉嫌违法的卷烟有:好猫(细支长乐)等共计肆(4)个品种叁拾肆(34)条卷烟。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南宫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执法人员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抽检的涉案卷烟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 现查明,查获的当事人***的好猫(细支长乐)等共肆(4)个品种叁拾肆(34)条卷烟,是***从南宫的烟酒门市上买来的放在自己的门市上卖,一条也没卖出去,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持有南宫市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为130581102389,有效期至2028年6月5日。因无法查清购买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5]7号)规定,核定涉案卷烟进货总额为贰仟玖佰贰拾(2920.00)元整。 以上事实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现场笔录、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等证据为证。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处以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贰仟玖佰贰拾(2920.00)元整的7%的罚款,计贰佰零肆元肆角(204.40)整。 | 2025年9月16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4 | 南烟处【2025】第78号 | *** | 2025年8月13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东进街***便利店依法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在其经营场所查获涉嫌违法的卷烟有:玉溪(软)等共计肆(4)个品种,肆(4)条卷烟。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南宫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执法人员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抽检的涉案卷烟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 现查明,查获的当事人***的玉溪(软) 等共肆(4)个品种肆(4)条卷烟,是***从南宫的烟酒门市上买来的放在自己的门市上卖,一条也没卖出去,没有违法所得。 因无法查清购买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5]7号)规定,核定涉案卷烟进货总额为玖佰柒拾(970.00)元整。 以上事实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现场笔录、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等证据为证。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处以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玖佰柒拾(970.00)元整的5%的罚款,计肆拾捌元伍角(48.50)整。 | 2025年9月15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5 | 南烟处【2025】第80号 | *** | 2025年8月14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复兴路***便利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在其经营场所查获涉嫌违法的卷烟有:云烟(软珍品)等共计叁(3)个品种,合计壹拾(10)条卷烟。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南宫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执法人员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抽检的涉案卷烟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 现查明,查获的当事人***的云烟(软珍品)等共叁(3)个品种壹拾(10)条卷烟,是***从南宫的烟酒门市上买来的放在自己的门市上卖,一条也没卖出去,没有违法所得。 因无法查清购买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5]7号)规定,核定涉案卷烟进货总额为贰仟零壹拾(2010.00)元整。 以上事实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现场笔录、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等证据为证。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处以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贰仟零壹拾(2010.00)元整的7%的罚款,计壹佰肆拾元柒角(140.70)整。 | 2025年9月16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6 | 南烟处【2025】第81号 | *** | 2025年8月14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凤凰北路***门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在其经营场所查获涉嫌违法的卷烟有:钻石(硬特醇)等共计贰(2)个品种,合计柒(7)条卷烟。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南宫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执法人员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抽检的涉案卷烟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 现查明,查获的当事人***的钻石(硬特醇)陆(6)条、中华(软)壹(1)条,共贰(2)个品种柒(7)条卷烟,是***从南宫的烟酒门市上买来的放在自己的门市上卖,一条也没卖出去,没有违法所得。 因无法查清购买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5]7号)规定,核定涉案卷烟进货总额为壹仟(1000.00)元整。 以上事实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现场笔录、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等证据为证。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处以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壹仟(1000.00)元整的7%的罚款,计柒拾(70.00)元整。 | 2025年9月16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7 | 南烟处【2025】第83号 | *** | 2025年8月14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冀南路***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在其经营场所查获涉嫌违法的卷烟有:红塔山(大经典1956)等合计叁拾贰(32)条卷烟。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南宫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执法人员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抽检的涉案卷烟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 现查明,查获的当事人***的红塔山(大经典1956)等共捌(8)个品种,叁拾贰(32)条卷烟,是***从南宫的烟酒门市上买来的放在自己的门市上卖,一条也没卖出去,没有违法所得。 因无法查清购买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5]7号)规定,核定涉案卷烟进货总额为肆仟肆佰(4400.00)元整。 以上事实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现场笔录、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等证据为证。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对当事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肆仟肆佰(4400.00)元整的9%的罚款,计叁佰玖拾陆(396.00)元整。 | 2025年9月15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8 | 南烟处【2025】第84号 | *** | 2025年8月15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南关街***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在其经营场所内查获涉嫌违法的卷烟有:黄鹤楼(软蓝)等共壹拾陆(16)个品种,合计贰拾捌(28)条卷烟。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南宫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执法人员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抽检的涉案卷烟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 现查明,查获的当事人***的黄鹤楼(软蓝)等共壹拾陆(16)个品种,贰拾捌(28)条卷烟,是***从南宫的烟酒门市上买来的放在自己的门市上卖,一条也没卖出去,没有违法所得。 因无法查清购买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5]7号)规定,核定涉案卷烟进货总额为叁仟伍佰叁拾伍(3535.00)元整。 以上事实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现场笔录、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等证据为证。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对当事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叁仟伍佰叁拾伍(3535.00)元整的9%的罚款,计叁佰壹拾捌元壹角伍分(318.15)。 | 2025年9月15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9 | 南烟处【2025】第85号 | *** | 2025年8月15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北城街***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在其经营场所查获涉嫌违法的卷烟有:黄果树(长征)等共计叁(3)个品种肆(4)条卷烟。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南宫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执法人员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抽检的涉案卷烟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 现查明,查获的当事人***的黄果树(长征)等叁(3)个品种肆(4)条卷烟,是***从南宫的烟酒门市上买来的放在自己的门市上卖,一条也没卖出去,没有违法所得。 因无法查清购买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5]7号)规定,核定涉案卷烟进货总额为壹仟叁佰叁拾(1330.00)元整。 以上事实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现场笔录、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等证据为证。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对当事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壹仟叁佰叁拾(1330.00)元整的7%的罚款,计玖拾叁元壹角(93.10)整。 | 2025年9月15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10 | 南烟处【2025】第86号 | *** | 2025年8月15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大庆路***门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在其经营场所查获涉嫌违法的卷烟有:云烟(软珍品)贰(2)条,共计壹(1)个品种,贰(2)条卷烟。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南宫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执法人员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抽检的涉案卷烟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 现查明,查获的当事人***的云烟(软珍品)贰(2)条,共计壹(1)个品种,贰(2)条卷烟,是***从南宫的烟酒门市上买来的放在自己的门市上卖,一条也没卖出去,没有违法所得。 因无法查清购买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5]7号)规定,核定涉案卷烟进货总额为肆佰陆拾(460.00)元整。 以上事实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现场笔录、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等证据为证。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处以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肆佰陆拾(460.00)元整的5%的罚款,计贰拾叁(23.00)元整。 | 2025年9月16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11 | 南烟处【2025】第87号 | *** | 2025年8月15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胜利大街东段***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在其经营场所内查获涉嫌违法的卷烟有:黄鹤楼(硬蓝)等共计肆(4)个品种,伍(5)条卷烟。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南宫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执法人员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抽检的涉案卷烟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 现查明,查获的当事人***的黄鹤楼(硬蓝)等,共计肆(4)个品种,伍(5)条卷烟,是***从南宫的烟酒门市上买来的放在自己的门市上卖,一条也没卖出去,没有违法所得。 因无法查清购买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5]7号)规定,核定涉案卷烟进货总额为陆佰肆拾(640.00)元整。 以上事实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现场笔录、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等证据为证。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对当事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陆佰肆拾(640.00)元整的5%的罚款,计叁拾贰(32.00)元整。 | 2025年9月15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12 | 南烟处【2025】第89号 | *** | 2025年8月19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按举报线索联合公安部门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苏村镇***平房内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有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在其院内西棚子内和北屋内发现无牌号(200支)贰佰肆拾柒(247)条,烟丝壹佰陆拾玖(169)公斤,共计贰(2)个品种无牌号(200支)贰佰肆拾柒(247)条、烟丝壹佰陆拾玖(169)公斤。该涉案物品无任何商标标时,当事人在现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有效进货证明。经行政执法人员电话请示主管领导同意,我局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立案进行调查。 我局依法对上述涉案卷烟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无牌号(200支)卷烟检验结论为:伪劣卷烟,烟丝检验结论为:烤烟烟丝。 现查明,涉案卷烟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因无法查清购买与销售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5】7号)规定,无牌号(200支)卷烟价值为肆万零叁佰肆拾贰元伍角壹分(40342.51),烟丝价值为捌仟零叁拾元捌角捌分(8030.88),该案涉案卷烟价值为肆万捌仟叁佰柒拾叁元叁角玖分(48373.39)。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涉案卷烟照片、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复制提取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等证据为证。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查获销售非法生产的伪劣卷烟无牌号(200 支)卷烟贰佰肆拾柒(247)条和烟丝壹佰陆拾玖(169)公斤公开销毁。 | 2025年9月17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13 | 南烟处【2025】第90号 | *** | 2025年8月20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按举报线索联合公安部门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苏村镇***平房内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有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当场查获无牌号(200支)贰佰贰拾壹(221)条,烟丝壹佰叁拾壹(131)公斤,共计贰(2)个品种无牌号(200支)贰佰贰拾壹(221)条、烟丝壹佰叁拾壹(131)公斤。该涉案物品无任何商标标时,当事人在现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有效进货证明。经行政执法人员电话请示主管领导同意,我局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立案进行调查。 我局依法对上述涉案卷烟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无牌号(200支)卷烟检验结论为:伪劣卷烟,烟丝检验结论为:烤烟烟丝。 现查明,涉案卷烟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因无法查清购买与销售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5】7号)规定,无牌号(200支)卷烟价值为叁万陆仟零玖拾伍元玖角叁分(36095.93),烟丝价值为陆仟贰佰贰拾伍元壹角贰分(6225.12),该案涉案卷烟价值为肆万贰仟叁佰贰拾壹元零伍分(42321.05)。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涉案卷烟照片、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复制提取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等证据为证。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查获销售非法生产的伪劣卷烟无牌号(200 支)卷烟贰佰贰拾壹(221)条和烟丝壹佰叁拾壹(131)公斤公开销毁。 | 2025年9月17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14 | 南烟处【2025】第92号 | *** | 2025年8月25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按举报线索联合公安部门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苏村镇***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有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在其院内东敞棚内当场查获用牛皮纸箱装的蓝色小纸盒包装的无牌号(200支)贰佰零柒(207)条,烟丝玖拾玖点陆(99.6)公斤,共计贰(2)个品种无牌号(200支)贰佰零柒(207)条、烟丝玖拾玖点陆(99.6)公斤。该涉案物品无任何商标标时,当事人在现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有效进货证明。经行政执法人员电话请示主管领导同意,我局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立案进行调查。 我局依法对上述涉案卷烟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无牌号(200支)卷烟检验结论为:伪劣卷烟,烟丝检验结论为:烤烟烟丝。 现查明,涉案卷烟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因无法查清购买与销售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5】7号)规定,无牌号(200支)卷烟价值为叁万叁仟捌佰零玖元叁角壹分(33809.31),烟丝价值为肆仟柒佰叁拾贰元玖角玖分(4732.99),该案涉案卷烟价值为叁万捌仟伍佰肆拾贰元叁角(38542.30)整。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涉案卷烟照片、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复制提取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等证据为证。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查获销售非法生产的伪劣卷烟无牌号(200 支)卷烟贰佰零柒(207)条和烟丝玖拾玖点陆(99.6)公斤公开销毁。 | 2025年9月17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15 | 南烟处【2025】第91号 | *** | 2025年8月21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按举报线索联合公安部门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吴村乡***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有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当场查获用纸箱装的小纸盒包装的无牌号(200支)卷烟贰佰伍拾捌(258)条,现场称重壹佰叁拾捌(138)公斤,共计贰(2)个品种无牌号(200支)贰佰伍拾捌(258)条、烟丝壹佰叁拾捌(138)公斤。该涉案物品无任何商标标时,当事人在现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有效进货证明。经行政执法人员电话请示主管领导同意,我局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立案进行调查。 我局依法对上述涉案卷烟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无牌号(200支)卷烟检验结论为:伪劣卷烟,烟丝检验结论为:烤烟烟丝。 现查明,涉案卷烟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因无法查清购买与销售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5】7号)规定,无牌号(200支)卷烟价值为肆万贰仟壹佰叁拾玖元壹角肆分(42139.14),烟丝价值为陆仟伍佰伍拾柒元柒角陆分(6557.76),该案涉案卷烟价值为肆万捌仟陆佰玖拾陆元玖角(48696.90)整。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涉案卷烟照片、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复制提取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等证据为证。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查获销售非法生产的伪劣卷烟无牌号(200 支)卷烟贰佰伍拾捌(258)条和烟丝壹佰叁拾捌(138)公斤公开销毁。 | 2025年9月19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16 | 南烟处【2025】第79号 | *** | 2025年8月13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冀南北路***门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在其经营场所查获涉嫌违法的卷烟有:钻石(硬红)壹拾叁(13)条、红塔山(软经典)叁(3)条,共计贰(2)个品种壹拾陆(16)条卷烟。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南宫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执法人员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抽检的涉案卷烟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 现查明,查获的当事人***的钻石(硬红)等共贰(2)个品种壹拾陆(16)条卷烟,是***从南宫的烟酒门市上买来的放在自己的门市上卖,一条也没卖出去,没有违法所得。 因无法查清购买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5]7号)规定,核定涉案卷烟进货总额为壹仟叁佰壹拾(1310.00)元整。 以上事实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现场笔录、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等证据为证。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当事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壹仟叁佰壹拾(1310.00)元整的7%的罚款,计玖拾壹元柒角(91.70)整。 | 2025年9月19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17 | 南烟处【2025】第82号 | *** | 2025年8月14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凤凰北路***门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在其经营场所查获涉嫌违法的卷烟有:利群(江南韵)壹(1)条、中华(软)壹(1)条、云烟(小熊猫家园)叁(3)条,共计叁(3)个品种伍(5)条卷烟。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南宫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执法人员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抽检的涉案卷烟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 现查明,查获的当事人***的利群(江南韵)等叁(3)个品种伍(5)条卷烟,是***从南宫的烟酒门市上买来的放在自己的门市上卖,一条也没卖出去,没有违法所得。 因无法查清购买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5]7号)规定,核定涉案卷烟进货总额为壹仟伍佰(1500.00)元整。 以上事实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现场笔录、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等证据为证。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壹仟伍佰(1500.00)元整的7%的罚款,计壹佰零伍(105.00)元整。 | 2025年9月19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18 | 南烟处【2025】第88号 | ** | 2025年8月15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冀南中路***门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在其经营场所查获涉嫌违法的卷烟有:钻石(绿石二代)贰(2)条、钻石(硬红)壹(1)条、黄金叶(商鼎)壹(1)条,共计叁(3)个品种,肆(4)条卷烟。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南宫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执法人员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抽检的涉案卷烟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 现查明,查获的当事人***的钻石(绿石二代)等共计叁(3)个品种,肆(4)条卷烟,是***从南宫的烟酒门市上买来的放在自己的门市上卖,一条也没卖出去,没有违法所得。 因无法查清购买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5]7号)规定,核定涉案卷烟进货总额为肆佰玖拾(490.00)元整。 以上事实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现场笔录、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等证据为证。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处以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肆佰玖拾(490.00)元整的5%的罚款,计贰拾肆元伍角(24.50)整。 | 2025年9月19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