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组织机构 发布时间: 2025-09-30 发布机构:烟草局 浏览次数:80 字体:[大 中 小]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当事人姓名 | 违法事实 | 违法 案由 | 处罚(处理)依据 | 处罚(处理)决定(结果) | 决定 时间 | 决定机关 |
1 | 南烟处【2025】第66号 | *** | 2025年7月5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按举报线索联合公安交警大队在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106国道与南环路交叉口处发现了涉案车辆,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涉案车辆进行检查,经清点发现涉嫌违法的烟草专卖品有:哈尔滨(老巴夺)合计肆拾叁(43)个品种、陆佰柒拾柒条(677)条。货拉拉司机在现场但不知道自己运输的物品是卷烟,货拉拉司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有效进货证明。经我局行政执法人员请示主管领导同意,我局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对此案立案调查。 我局依法对上述涉案卷烟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哈尔滨(老巴夺)等共计肆拾叁(43)个品种、陆佰柒拾柒条(677)条卷烟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 因无法查清购买与销售价格,河北省烟草专卖局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5〕7号)规定,涉案卷烟价值为壹拾壹万壹仟捌佰肆拾伍(111845.00)元整。 因无法联系到当事人,我局于2025年7月9日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在案发现场和南宫市烟草专卖局公示栏张贴公告,要求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南宫市烟草专卖局接受处理,并公告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联系人员和联系电话。 通过集体讨论,我局于2025年8月12日将该案移送南宫市公安局,2025年9月9日,南宫市公安局认为当事人没有犯罪事实对我局下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我局通过公安局调查的案件线索,联系到当事人***,通过进一步调查,查明,2025年7月5日,我局在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106国道与南环路交叉口处查获的货拉拉车上的卷烟为当事人***的,***没有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将卷烟用货拉拉从邯郸市武安市运输到沧州市任丘市,告诉货拉拉司机运输的是瓷器,卷烟用“茶具套装”的包装箱包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1目: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的;和第6目: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规定,涉嫌构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涉案卷烟照片、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复制提取的货拉拉司机和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等证据为证。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的;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参照《邢台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第三档,对当事人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 2025年9月25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2 | 南烟处【2025】第94号 | *** | 2025年9月2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按举报线索联合公安部门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紫冢镇***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有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在其院内西敞棚内查获无牌号(200支)贰佰伍拾玖(259)条,烟丝壹佰贰拾(120)公斤,共计贰(2)个品种无牌号(200支)贰佰伍拾玖(259)条、烟丝壹佰贰拾(120)公斤。该涉案物品无任何商标标时,当事人在现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有效进货证明。经行政执法人员电话请示主管领导同意,我局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立案进行调查。 我局依法对上述涉案卷烟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无牌号(200支)卷烟检验结论为:伪劣卷烟,烟丝检验结论为:烤烟烟丝。 现查明,涉案卷烟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因无法查清购买与销售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5】7号)规定,无牌号(200支)卷烟价值为肆万贰仟叁佰零贰元肆角柒分(42302.47),烟丝价值为伍仟柒佰零贰元肆角(5702.40)整,该案涉案卷烟价值为肆万捌仟零肆元捌角柒分(48004.87)。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涉案卷烟照片、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复制提取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等证据为证。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查获销售非法生产的伪劣卷烟无牌号(200支)卷烟贰佰伍拾玖(259)条和烟丝壹佰贰拾(120)公斤待统一公开销毁。 | 2025年9月30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3 | 南烟处【2025】第95号 | ** | 2025年9月10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按举报线索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紫冢镇***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在其经营场所发现的涉嫌违法的卷烟有:钻石(细支心世界)等共肆拾贰(42)个品种,合计贰佰柒拾柒(277)条卷烟,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在案发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购进证明。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将上述卷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抽检的涉案卷烟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 现查明,查获的当事人**的钻石(细支心世界)等共肆拾贰(42)个品种,合计贰佰柒拾柒(277)条卷烟,是**从南宫的烟酒门市上买来的放在自己的门市上卖,一条也没卖出去,没有违法所得。 因无法查清购买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5]7号)规定,核定涉案卷烟进货总额为叁万柒仟零肆拾(37040.00)元整。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现场笔录、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等证据为证。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对当事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叁万柒仟零肆拾(37040.00)元整的9%的罚款,计叁仟叁佰叁拾叁元陆角(3333.60)整。 | 2025年9月30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4 | 南烟处【2025】第96号 | *** | 2025年9月10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段芦头镇西王排村***门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涉嫌违法的卷烟有:玉溪(软)等共计柒(7)个品种,合计伍拾柒(57)条卷烟。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南宫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执法人员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抽检的涉案卷烟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 现查明,查获的当事人***的玉溪(软)等共计柒(7)个品种,合计伍拾柒(57)条卷烟,是***从南宫的烟酒门市上买来的放在自己的门市上卖,一条也没卖出去,没有违法所得。 因无法查清购买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5]7号)规定,核定涉案卷烟进货总额为壹万零捌佰(10800.00)元整。 以上事实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现场笔录、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等证据为证。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处以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壹万零捌佰(10800.00)元整的9%的罚款,计玖佰柒拾贰(972.00)元整。 | 2025年9月30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5 | 南烟处【2025】第97号 | *** | 2025年9月10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日常市场检查时在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段芦头镇308国道东侧发现南宫市***公司存在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在其经营场所内当场查获涉案卷烟有:芙蓉王(硬细支)等共叁拾壹(31)个品种,合计陆拾叁(63)条卷烟。当事人合法持有南宫市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南宫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执法人员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抽检的涉案卷烟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 现查明,查获的当事人南宫市***公司的芙蓉王(硬细支)等,共计叁拾壹(31)个品种,陆拾叁(63)条卷烟,有的是该公司在送货时抵帐抵来的,有的是公司负责人赵振东在南宫的烟酒门市上零星收的,放在自己的公司的门市上卖,尚未销售,没有违法所得。 因无法查清购买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5]7号)规定,核定涉案卷烟进货总额为壹万玖仟伍佰(19500.00)元整。 以上事实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现场笔录、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等证据为证。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处以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壹万玖仟伍佰(19500.00)元整的9%的罚款,计壹仟柒佰伍拾伍(1755.00)元整。 | 2025年9月30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6 | 南烟处【2025】第98号 | *** | 2025年9月15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东长街***车库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有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现场查获无牌号(200支)贰佰陆拾壹(261)条,烟丝壹佰零肆(104)公斤,共计贰(2)个品种无牌号(200支)贰佰陆拾壹(261)条、烟丝壹佰零肆(104)公斤。该涉案物品无任何商标标时,当事人在现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有效进货证明。经行政执法人员电话请示主管领导同意,我局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立案进行调查。 我局依法对上述涉案卷烟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无牌号(200支)卷烟检验结论为:伪劣卷烟,烟丝检验结论为:烤烟烟丝。 现查明,涉案卷烟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因无法查清购买与销售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5】7号)规定,无牌号(200支)卷烟价值为肆万贰仟陆佰贰拾玖元壹角叁分(42629.13),烟丝价值为肆仟玖佰肆拾贰元零捌分(4942.08),该案涉案卷烟价值为肆万柒仟伍佰柒拾壹元贰角壹分(47571.21)。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涉案卷烟照片、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复制提取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等证据为证。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查获销售非法生产的伪劣卷烟无牌号(200 支)卷烟贰佰陆拾壹(261)条和烟丝壹佰零肆(104)公斤公开销毁。 | 2025年9月26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公示日期截止2025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