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时间: 2025-12-31      发布机构:烟草局      浏览次数:49     字体:[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当事人姓名违法事实违法案由处罚(处理)依据处罚(处理)决定(结果)决定
时间
决定机关
1南烟处【2025】第119号乞** 2025年12月5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按举报线索联合公安人员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玉带街***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乞**有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在该院内发现空管烟和烟丝,经现场清点有空管烟肆拾壹点柒(41.7)万支、现场称重烟丝有陆佰肆拾点陆伍(640.65)公斤,共贰(2)个品种,空管烟肆拾壹点柒(41.7)万支,烟丝陆佰肆拾点陆伍(640.65)公斤。当事人在现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有效进货证明。经行政执法人员电话请示主管领导同意,我局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立案进行调查。
          我局依法对上述涉案卷烟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烟丝检验结论为:烤烟烟丝,经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空管烟检验结论为:滤嘴段应是以其它材质制成的烟用滤棒,纸张段不是卷烟纸。
        现查明,涉案卷烟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因无法查清购买与销售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5】7号)规定,空管烟价值为肆仟叁佰伍拾捌元肆角捌分(4358.48),烟丝价值为叁万零肆佰肆拾叁元陆角玖分(30443.69),该案涉案卷烟价值为叁万肆仟捌佰零贰元壹角柒分(34802.17)。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涉案卷烟照片、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复制提取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等证据为证。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参照《邢台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第三档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将查获销售的空管烟肆拾壹点柒(41.7)万支、烟丝陆佰肆拾点陆伍(640.65)公斤公开销毁的处罚决定。2025年12月26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公示日期截止2026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