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时间: 2026-01-30 发布机构:烟草局 浏览次数:82 字体:[大 中 小]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当事人姓名 | 违法事实 | 违法案由 | 处罚(处理)依据 | 处罚(处理)决定(结果) | 决定 时间 | 决定机关 |
| 1 | 南烟处【2026】第3号 | 范** | 2026年1月7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按举报线索联合公安人员在河北省南宫市吴村乡***查获车牌号冀E***面包车,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经检查发现车上装有大量卷烟,经清点涉嫌违法的卷烟有:长白山(蓝尚)等,共计伍拾贰(52)个品种,贰佰玖拾陆(296)条卷烟,上述烟草专卖品条包装完好。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在案发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购进证明。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将上述卷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抽检的涉案卷烟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 现查明,查获的当事人范**的长白山(蓝尚)等共伍拾贰(52)个品种,贰佰玖拾陆(296)条卷烟,是当事人范**从其他门市上收购的,一条也没卖出去,没有违法所得。 因无法查清购买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5]7号)规定,核定涉案卷烟进货总额为陆万壹仟叁佰捌拾伍(61385.00)元整。 以上事实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现场笔录、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等证据为证。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对当事人范好路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陆万壹仟叁佰捌拾伍(61385.00)元整的10%的罚款,计陆仟壹佰叁拾伍元伍角(6138.50)整。 | 2026年1月26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公示日期截止2026年04月29日

冀公网安备 130581020001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