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商务厅等8部门关于提质增效做好河北省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冀商建设字〔2026〕1号     发布时间: 2026-02-09      发布机构:商务局      浏览次数:4     字体:[  ]

发布机构: 市场体系建设处

发文日期:2026-02-06

冀商建设字〔2026〕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雄安新区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745号)、《商务部等8部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5〕467号)、《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提质增效实施2026年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商消费函〔2025〕697号)以及《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印发<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发改环资〔2026〕91号)等文件要求,为提质增效做好河北省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开展汽车报废更新

活动期限

2026年1月1日(含当日,下同)至202612月31日。

补贴对象

个人消费者。

补贴范围

报废旧车需满足以下三种条件之一:2013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5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及其他燃料乘用车。2019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购买新车需满足以下两种条件之一: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2.0升及以下排量的燃油乘用车。

(四)补贴标准

对消费者报废上述符合条件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价税合计,下同)的12%给予补贴,补贴金额(向上取整至整元,下同)最高2万元。

对消费者报废上述符合条件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5万元。

(五)补贴申报

1.申报入口。消费者可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进入“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入口”填报信息。

2.申报方式。

填报时间:消费者应在2027年1月10日前登陆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

填报信息个人身份信息和一类银行卡卡号。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第1页和第2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

3.其他条件:个人消费者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其所提交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均应自2026年1月1日起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应在河北省内开具或办理。参与申请补贴的报废汽车所有人和新购置乘用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其所报废的符合条件的旧车,应在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自2025年1月8日至该旧车注销登记日期之间,未办理过转让登记。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所新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间,每位个人消费者只能享受一次汽车报废更新补贴,且享受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不得再享受汽车置换更新补贴。

二、支持开展汽车置换更新

(一)活动期限

2026年1月1日至202612月31日。

(二)补贴对象

个人消费者。

(三)补贴范围

对个人消费者通过售卖方式转让登记在本人名下的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的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补贴。

(四)补贴标准

对换购符合上述条件新能源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8%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5万元。

对换购符合上述条件燃油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6%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3万元。

(五)补贴申报

1.申报入口。消费者通过登录河北省汽车置换更新平台(懂车帝及各市确定的第三方平台APP,上述平台均经公开公平遴选),搜索“河北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活动专题页进入申请页面。

2.申报方式。

填报时间:拟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应在2027年1月10日前登陆汽车置换更新平台,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

填报信息:个人身份信息和一类银行卡卡号。转让的乘用车旧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第1页至第4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购置乘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第1页和第2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

3.其他条件。个人消费者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其所提交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明的开票日期,以及转让的乘用车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明的最近一次转让登记日期和新购置乘用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明的注册登记日期,均应在2026年1月1日之后。参与申请补贴的乘用车旧车所有人和新购置乘用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所转让的乘用车旧车,应在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且至最近一次转让登记前一直登记在本人名下。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所新购置的乘用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汽车置换更新售出的旧车不得回购至申请人名下。所购置的符合条件的乘用车,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应在河北省内开具或办理。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间,每位个人消费者只能享受一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且享受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的不得再享受汽车报废更新补贴。

三、优化资金管理,提高审核效率

(一)均衡有序使用资金。要科学制定补贴资金使用和兑付计划,按照“总额控制、逐月安排”的原则,按月均衡使用,以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的先后顺序发放补贴,当月用完即止。各地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全年资金用完即止,确保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平稳有序实施。政策实施期结束后,按照国家政策要求进行清算。确有超出部分的资金,由各地自行承担。

(二)规范补贴资金使用程序。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原则上每月至少两次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各市财政部门根据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意见,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时,需将资金安排建议一并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省商务厅。各市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拨付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三)加快申请审核和资金兑付进度。要进一步健全本地商务、公安、税务等部门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对机制,提高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审核效率。对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原则上在提交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30个工作日内兑付补贴。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后,3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确认。

四、加强监督管理,严防骗补套补

(一)完善参与主体管理制度。要建立统一规范、“有进有出”的汽车以旧换新参与经营主体管理制度,广泛发动、公开征集参与企业,根据合规经营等情况动态调整,及时发布企业名单。要一视同仁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参与汽车以旧换新,不得要求将拟转让或报废的旧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二)严厉打击套补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要有效利用全国汽车以旧换新信息平台,借助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数据,规范高效开展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审核工作。要打通本地区商务、财政、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数据,进一步提高跨层级、跨部门、跨领域数据汇聚共享能力,提高补贴资金监管效能。要结合全省汽车流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套补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鼓励各地聘请第三方单位参与补贴审核,提升资金管理专业化水平,及时发现并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对消费者个人或企业套取资金行为,一经查实要收回资金、取消资格、记入个人或企业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部门。

五、健全机制体制,压实工作责任

(一)明确各地市主体责任。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具体组织实施。汽车报废更新和置换更新,审核层级均为市级。各地应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稳妥高效完成补贴受理、审核和资金发放工作。

(二)明确各市级部门具体实施责任。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工信、公安、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开展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审核工作。市级商务部门负责汽车以旧换新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核查报废汽车回收信息并对补贴资金审核进行监管。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拨付资金。市级公安部门负责核查报废车注销信息、二手车和新车登记信息。市级税务部门负责《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各类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明确各省级部门统筹指导责任。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各市相关部门规范开展汽车报废更新和置换更新补贴工作。

(四)畅通政策咨询和监督举报渠道。要建立健全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咨询和投诉举报平台,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营造良好氛围。

(五)强化生产安全。要监督指导各承办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6日

原文地址:http://swt.hebei.gov.cn/nx_html/yjhxgzfa/2026/2/17703734711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