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时间: 2026-02-06 发布机构:烟草局 浏览次数:24 字体:[大 中 小]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当事人姓名 | 违法事实 | 违法案由 | 处罚(处理)依据 | 处罚(处理)决定(结果) | 决定时间 |
| 1 | 南烟处【2026】第1号 | 王** | 2026年1月1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按举报线索,联合公安人员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大高村镇***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王**有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在该场所内发现涉嫌违法的烟草专卖品空烟管、无牌号(200支)和烟丝,经清点和称重有叁(3)个品种,空管烟叁拾(30)万支、无牌号(200支)贰佰(200)条、烟丝贰佰零贰点伍(202.5)公斤。当事人在现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有效进货证明,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抽样、拍照,封存入库,并依法对此案立案进行调查。 我局依法对上述涉案卷烟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无牌号(200支)卷烟检验结论为:伪劣卷烟,烟丝检验结论为:烤烟烟丝,经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空管烟检验结论为:滤嘴段应是以其它材质制成的烟用滤棒,纸张段应是卷烟纸。 现查明,涉案卷烟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因无法查清购买与销售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5】7号)规定,空管烟叁仟壹佰叁拾伍元陆角(3135.60)整,无牌号(200支)价值为叁万贰仟陆佰陆拾陆(32666.00)元整,烟丝价值为玖仟陆佰贰拾贰元捌角(9622.80)整,该案涉案卷烟价值为肆万伍仟肆佰贰拾肆元肆角(45424.40)整。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参照《邢台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第三档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将查获销售的空管烟叁拾(30)万支、伪劣卷烟无牌号(200支)卷烟贰佰(200)条和烟丝贰佰零贰点伍(202.5)公斤公开销毁的处罚决定。 | 2026年1月29日 |
| 2 | 南烟处【2026】第4号 | 李** | 2026年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按12313转办工单,经出示检查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河北省南宫市凤岗街道办事处学苑路***超市进行检查,该门市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违法卷烟,为便于清点,经与现场负责人协商并请示领导批准同意,决定将卷烟和现场负责人带到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进行清点,经清点有:黄山(徽商新概念细支)等共计捌拾玖(89)个品种,陆拾玖点伍(69.5)条卷烟。经询问现场负责人,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立案调查。 经立案调查,李**门市上的黄山(徽商新概念细支)等共计捌拾玖(89)个品种,陆拾玖点伍(69.5)条卷烟,是李**从其他几个门市上进的,还未来得及销售就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鉴定涉案卷烟均为真品卷烟。 因无法查清购买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6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6〕4号)规定,涉案卷烟价值为壹万伍仟壹佰玖拾壹元伍角整(¥15191.50元)。 当事人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且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涉案卷烟照片、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以及复制提取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等证据为证。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移送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 | 2026年1月30日 |
| 3 | 南烟处【2026】第6号 | 王** | 2026年1月12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按举报线索,联合公安人员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高村镇***平房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王**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在其大门洞内发现用纸箱包装的涉嫌违法的烟草专卖品无牌号(200支)和空管烟,烟丝用编织袋包装,经清点和称重,共叁(3)个品种,空管烟壹拾肆(14)万支、无牌号(200支)伍拾(50)条、烟丝贰佰肆拾柒点柒壹(247.71)公斤。当事人在现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有效进货证明。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抽样、拍照,封存入库,并依法对此案立案进行调查。 我局依法对上述涉案卷烟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无牌号(200支)卷烟检验结论为:伪劣卷烟,烟丝检验结论为:烤烟烟丝,经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空管烟检验结论为:滤嘴段应是以其它材质制成的烟用滤棒,纸张段不是卷烟纸。 现查明,涉案卷烟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因无法查清购买与销售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5】7号)规定,空管烟壹仟肆佰陆拾叁元贰角捌分(1463.28),无牌号(200支)价值为捌仟壹佰陆拾陆元伍角(8166.50)整,烟丝价值为壹万壹仟柒佰柒拾壹元壹角捌分(11771.18),该案涉案卷烟价值为贰万壹仟肆佰元玖角陆分(21400.96)。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涉案卷烟照片、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复制提取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等证据为证。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参照《邢台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第三档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将查获销售的空管烟壹拾肆(14)万支、伪劣卷烟无牌号(200支)卷烟伍拾(50)条和烟丝贰佰肆拾柒点柒壹(247.71)公斤公开销毁的处罚决定。 | 2026年2月6日 |
公示日期截止2026年5月5日

冀公网安备 130581020001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