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时间: 2026-02-28      发布机构:烟草局      浏览次数:94     字体:[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当事人
姓名
违法事实违法案由处罚(理)依据处罚(处理)决定(结果)决定时间决定机关
1南烟处【2026】第7号吕**2026年1月15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按举报线索,联合公安人员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高村镇**平房仓库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吕**有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在其北屋内发现用纸箱包装的涉嫌违法的烟草专卖品无牌号(200支)和空管烟,烟丝用编织袋包装,经清点和称重有空管烟壹拾(10)万支、无牌号(200支)壹佰伍拾(150)条、烟丝贰佰壹拾捌(218)公斤,共叁(3)个品种,空管烟壹拾(10)万支、无牌号(200支)壹佰伍拾(150)条、烟丝贰佰壹拾捌(218)公斤。当事人在现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有效进货证明。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抽样、拍照,封存入库,并依法对此案立案进行调查。
      我局依法对上述涉案卷烟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无牌号(200支)卷烟检验结论为:伪劣卷烟,烟丝检验结论为:烤烟烟丝,经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空管烟检验结论为:滤嘴段应是以其它材质制成的烟用滤棒,纸张段应是卷烟纸。
    现查明,涉案卷烟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因无法查清购买与销售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6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6】4号)规定,空管烟价值为叁仟捌佰陆拾玖元肆角(3869.40)整,无牌号(200支)价值为贰万伍仟壹佰玖拾肆(25194.00)元整,烟丝价值为壹万伍仟伍佰贰拾叁元柒角捌分(15523.78),该案涉案卷烟价值为肆万肆仟伍佰捌拾柒元壹角捌分(44587.18)。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涉案卷烟照片、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复制提取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等证据为证。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参照《邢台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第三档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将查获销售的空管烟壹拾(10)万支、伪劣卷烟无牌号(200支)卷烟壹佰伍拾(150)条、烟丝贰佰壹拾捌(218)公斤公开销毁的处罚决定。2026年2月13日

南宫市烟


草专卖局

2南烟处【2026】第8号王**2026年1月19号,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按举报线索联合公安人员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垂杨镇**号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王**有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在其南屋内发现分别用纸箱包装的无牌号(200支)卷烟和空管烟,用编织袋包装的烟丝,经现场清点和称重,共叁(3)个品种,空管烟伍(5)万支、无牌号(200支)壹佰伍拾(150)条、烟丝叁佰壹拾柒(317)公斤。当事人在现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有效进货证明。经行政执法人员电话请示主管领导同意,我局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立案进行调查。
      我局依法对上述涉案卷烟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无牌号(200支)卷烟检验结论为:伪劣卷烟,烟丝检验结论为:烤烟烟丝,经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空管烟检验结论为:滤嘴段应是以其它材质制成的烟用滤棒,纸张段应是卷烟纸。
      现查明,涉案卷烟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因无法查清购买与销售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6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6】4号)规定,空管烟价值为壹仟玖佰叁拾肆元柒角(1934.70)整,无牌号(200支)卷烟价值为贰万伍仟壹佰玖拾肆(25194.00)元整,烟丝价值为贰万贰仟伍佰柒拾叁烟伍角柒分(22573.57),该案涉案卷烟价值为肆万玖仟柒佰零贰元贰角柒分(49702.27)。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涉案卷烟照片、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复制提取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等证据为证。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参照《邢台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第三档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将查获销售的空管烟伍(5)万支、伪劣卷烟无牌号(200支)卷烟壹佰伍拾(150)条和烟丝叁佰壹拾柒(317)公斤公开销毁的处罚决定。2026年2月13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3南烟处【2026】第9号郝**2026年1月20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按举报线索联合公安人员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吴村乡***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郝**有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在其库房内发现用纸箱包装的空管烟,用编织袋包装的烟丝,经现场清点和称重,共贰(2)个品种,空管烟伍拾贰(52)万支、烟丝叁佰壹拾叁(313)公斤。当事人在现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有效进货证明。经行政执法人员电话请示主管领导同意,我局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立案进行调查。
      我局依法对上述涉案卷烟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烟丝检验结论为:烤烟烟丝,经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空管烟检验结论为:滤嘴段应是以其它材质制成的烟用滤棒,纸张段应是卷烟纸。
      现查明,涉案卷烟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因无法查清购买与销售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6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6】4号)规定,空管烟价值为贰万零壹佰贰拾元捌角捌分(20120.88),烟丝价值为贰万贰仟贰佰捌拾捌元柒角叁分(22288.73),该案涉案卷烟价值为肆万贰仟肆佰零玖元陆角壹分(42409.61)。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涉案卷烟照片、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复制提取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等证据为证。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参照《邢台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第三档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将查获销售的空管烟伍拾贰(52)万支、烟丝叁佰壹拾叁(313)公斤公开销毁的处罚决定。2026年2月13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公示日期截止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