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组织机构 发布时间: 2026-04-10 发布机构:烟草局 浏览次数:29 字体:[大 中 小]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当事人 姓名 | 违法事实 | 违法案由 | 处罚(处理)依据 | 处罚(处理)决定(结果) | 决定 时间 | 决定机关 |
| 1 | 南烟处【2026】第16号 | 张* | 2026年3月10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青年大街南侧***烟酒店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柜台内发现涉嫌违法的烟草专卖品:牡丹(青柠细支)壹点伍(1.5)条、阿里山(印象芒果爆珠)零点捌(0.8)条、阿里山(印象茉莉爆珠)壹点捌(1.8)条,共计叁(3)个品种,肆点壹(4.1)条卷烟,上述烟草专卖品条包装上均无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喷码。经现场询问被检查人,其无法提供上述烟草专卖品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证明,当事人张*存在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南宫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执法人员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抽检的涉案卷烟牡丹(青柠细支)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阿里山(印象芒果爆珠)、阿里山(印象茉莉爆珠)检验结论为:由于该样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准产准销规格,我站缺乏相应的对照样品和相关技术资料,故无法得出明确结论。 现查明,查获的当事人张*的牡丹(青柠细支)等共计叁(3)个品种,肆点壹(4.1)条卷烟,是当事人的朋友放在张*的门市上让销售的,一盒也没卖出去,没有违法所得。 因无法查清购买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6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6]4号)规定,牡丹(青柠细支)核定涉案卷烟叁佰玖拾(390.00)元整;阿里山(印象芒果爆珠)、阿里山(印象茉莉爆珠)因无法查清品牌规格,推算其零售价格每条价格为167.96元,核定涉案卷烟肆佰叁拾陆元柒角(436.70)整,核定涉案卷烟进货总金额为捌佰贰拾陆元柒角(826.70)整。 以上事实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现场笔录、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等证据为证。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 |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2、依据《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2000]13号)第二条“无上述标志的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的规定。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参照《邢台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一档“违法进货总额在1000元以下的,可处以违法进货总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额叁佰玖拾(390.00)元整的6%的罚款,计贰拾叁元肆角(23.40)整;《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务院函[2000]13号)第二条的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销售的无标志的外国卷烟。 2、将涉案真品卷烟除检验损耗外返还当事人。 | 2026年4月8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公示日期截止2026年07月09日

冀公网安备 130581020001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