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时间: 2026-04-17 发布机构:烟草局 浏览次数:34 字体:[大 中 小]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当事人姓名 | 违法事实 | 违法 案由 | 处罚(处理)依据 | 处罚(处理)决定(结果) | 决定时间 | 决定机关 |
| 1 | 南烟处【2026】第15号 | 高** | 2026年3月9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冀南北路**摊位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高**有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现场检查发现用纸箱盛装的小纸盒包装的无商标标识的无牌号(200支)卷烟,烟丝用袋装,经现场清点和称重,共贰(2)个品种,无牌号(200支)贰佰零叁(203)条、烟丝贰拾壹点柒(21.7)公斤。当事人在现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有效进货证明,经行政执法人员电话请示主管领导同意,我局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立案进行调查。 我局依法对上述涉案卷烟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无牌号(200支)卷烟检验结论为:伪劣卷烟,烟丝检验结论为:烤烟烟丝。 现查明,涉案卷烟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因无法查清购买与销售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6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6】4号)规定,无牌号(200支)卷烟价值为叁万肆仟零玖拾伍元捌角捌分(34095.88),烟丝价值为壹仟伍佰肆拾伍元贰角陆分(1545.26),该案涉案卷烟价值为叁万伍仟陆佰肆拾壹元壹角肆分(35641.14)。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涉案卷烟照片、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复制提取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等证据为证。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参照《邢台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第三档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将查获销售的伪劣卷烟无牌号(200支)卷烟贰佰零叁(203)条和烟丝贰拾壹点柒(21.7)公斤公开销毁的处罚决定。 | 2026年4月15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 2 | 南烟处【2026】第23号 | 郝** | 2026年3月23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按举报线索联合公安人员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吴村乡***平房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郝**有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在其大门洞内发现用纸箱盛装的空管烟,经现场清点,共壹(1)个品种,空管烟壹佰贰拾叁(123)万支。当事人在现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有效进货证明。经行政执法人员电话请示主管领导同意,我局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立案进行调查。 我局依法对上述涉案卷烟予以抽样送检,经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空管烟检验结论为:滤嘴段应是以其它材质制成的烟用滤棒,纸张段应是卷烟纸。 现查明,涉案卷烟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因无法查清购买与销售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6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6】4号)规定,该案涉案空管烟价值为肆万柒仟伍佰玖拾叁元陆角贰分(47593.62)。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涉案卷烟照片、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复制提取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等证据为证。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参照《邢台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第三档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将查获销售的空管烟壹佰贰拾叁(123)万支公开销毁的处罚决定。 | 2026年4月14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 3 | 南烟处【2026】第26号 | 张** | 2026年3月26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第二中学西侧**的摊位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张**有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现场检查发现用纸箱盛装的小纸盒包装的无商标标识的无牌号(200支)卷烟,烟丝用编织袋包装,经现场清点和称重,共贰(2)个品种,无牌号(200支)壹佰捌拾肆(184)条、烟丝壹佰贰拾柒(127)公斤。当事人在现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有效进货证明。经行政执法人员电话请示主管领导同意,我局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立案进行调查。 我局依法对上述涉案卷烟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无牌号(200支)卷烟检验结论为:伪劣卷烟,烟丝检验结论为:烤烟烟丝。 现查明,涉案卷烟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因无法查清购买与销售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6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6】4号)规定,无牌号(200支)卷烟价值为叁万零玖佰零肆元陆角肆分(30904.64),烟丝价值为玖仟零肆拾叁元陆角柒分(9043.67),该案涉案物品总价值为叁万玖仟玖佰肆拾捌元叁角壹分(39948.31)。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涉案卷烟照片、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复制提取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等证据为证。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将查获销售的伪劣卷烟无牌号(200支)壹佰捌拾肆(184)条和烟丝壹佰贰拾柒(127)公斤依法公开销毁。 | 2026年4月16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公示日期截止2026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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