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主城区电动(燃油)三轮车、四轮车专项整治通告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6-04-20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28 字体:[大 中 小]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规范城区通行秩序,优化道路交通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信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等有关规定,在我市主城区依法开展电动(燃油)三轮车、四轮车专项整治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26年4月20日起
二、整治范围
整治区域:主城区合围区内(五一路以东、腾飞路以西、普彤街以南、朝阳街以北,含合围道路)。
整治车辆:合围区内上道路行驶的电动(燃油)三轮车、四轮车。
(一)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以电力装置驱动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上道路行驶条件的三轮车、四轮车(包含城市观光车、老年代步车、低速代步车等)和虽已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电力装置驱动的、符合上道路行驶条件但车辆未上牌或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
(二)其他使用内燃机驱动,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燃油三轮摩托车或普通正三轮摩托车,车辆未上牌或驾驶人未取得相应驾驶证的。
三、整治内容
(一)各类无牌无证无照电动(燃油)三轮车、四轮车非法上路行驶、非法从事客运等违法行为。
(二)各类电动(燃油)三轮车、四轮车非法生产、组装、改装、销售等违法行为,包括私自改装、拼装或者加装车篷、挡风罩、支架等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
(三)各类电动(燃油)三轮车、四轮车无牌无证、违规载人、不佩戴安全头盔、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反规定载货、人货混装、闯红灯、逆行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四)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在各类学校、商圈、景点周边、广场、人行道、绿地等区域乱停放的行为。
四、相关要求
(一)违规生产电动(燃油)三轮车、四轮车的,由科技和工业信息化部门依法依规实施管理;违规从事经营性载客或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依规处理;违规在公共区域内停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处理;违规销售非标电动(燃油)三轮车、四轮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实施管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擅自改装、拼装或者加装车篷、挡风罩、支架等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以及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二)本通告发布之后购买的非标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本通告发布之前已购买的具有出厂合格证的非标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实行过渡期管理,采取限时限行管理措施,探索可溯源的备案登记措施和购买保险途径,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过渡期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限行规定,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过渡期为2026年4月20日至2028年4月19日。
限行时间:每日7时至22时禁止在合围区内道路行驶。
限行道路:主城区合围区内全部道路(五一路以东、腾飞路以西、普彤街以南、朝阳街以北,含合围道路)
2026年6月30日前,符合标准的电动(燃油)三轮车、四轮车请自觉到公安交管部门车辆管理所依法办理登记上牌,考取相应驾驶证;不符合标准的请自觉在整治区域内停止非法生产、销售、营运和违规上路。凡违反此通告的,首次将警告劝返并依法记录备案,不听劝阻或二次违反的,将依法查处并暂扣指定场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三)过渡期内,邮政寄递、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民生服务专用电动车,由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管理,对在用的电动车辆应当统一编码、统一涂装、统一喷涂专用标识和监督电话,采取可溯源的备案登记措施,购买保险,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备,逐步淘汰在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车。
(四)鉴于非标车辆安全性能未能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存在较大交通安全隐患,请广大驾驶员自觉避免驾驶非标车辆驶入国省干线等重点区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参照重点整治范围内的管理措施进行管理。
(五)请广大市民积极配合,自觉抵制购买、驾驶和乘坐非标电动(燃油)三轮车、四轮车。对在治理过程中,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销售、营运和违规上路的电动(燃油)三轮车、四轮车进行举报,执法机关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举报邮箱:ngsjjdd@163.com 。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6年4月20日至2026年5月15日为宣传教育阶段,将开展广泛宣传和路面劝导。

冀公网安备 130581020001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