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时间: 2026-04-24 发布机构:烟草局 浏览次数:26 字体:[大 中 小]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当事人姓名 | 违法事实 | 违法 案由 | 处罚(处理)依据 | 处罚(处理)决定(结果) | 决定 时间 | 决定机关 |
| 1 | 南烟处【2026】第34号 | 张* | 2025年11月18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青年大街南侧**烟酒店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查获涉嫌违法的卷烟有:黄金叶(小目标)等,共计伍拾伍(55)个品种,玖拾玖(99)条卷烟。经立案调查,于2025年12月8日,处以当事人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贰万零壹佰捌拾伍(20185.00)元整的9%的罚款,计壹仟捌佰壹拾陆元陆角伍分(1816.65)。 2026年3月10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青年大街南侧**烟酒店进行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柜台内查获涉嫌违法的烟草专卖品:牡丹(青柠细支)壹点伍(1.5)条、阿里山(印象芒果爆珠)零点捌(0.8)条、阿里山(印象茉莉爆珠)壹点捌(1.8)条,共计叁(3)个品种,肆点壹(4.1)条卷烟。经立案调查,于2026年4月8日,处以当事人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金额叁佰玖拾(390.00)元整的6%的罚款,计贰拾叁元肆角(23.40)整;处以当事人张帅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采取依法没收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张*因上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日常检查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行为。经局领导批准同意,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送达回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制提取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 因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 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当事人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年07月20日,责令其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80日(自2026年4月23日至2026年7月11日)的处罚决定。 | 2026年4月22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公示日期截止202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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