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时间: 2026-04-30 发布机构:烟草局 浏览次数:23 字体:[大 中 小]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当事人 姓名 | 违法事实 | 违法案由 | 处罚(处理)依据 | 处罚(处理)决定(结果) | 决定 时间 | 决定 机关 |
| 1 | 南烟处【2026】第28号 | 孟** | 2026年03月31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紫冢镇**门市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涉嫌违法的卷烟,经清点有:红塔山(软经典)陆(6)条、钻石(硬红)伍(5)条、钻石(硬特醇)壹拾叁(13)条,合计叁(3)个品种,贰拾肆(24)条卷烟,上述卷烟条包装完好,经现场询问被检查人,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南宫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执法人员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抽检的涉案卷烟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 现查明,查获的当事人孟**的红塔山(软经典)等共计叁(3)个品种,贰拾肆(24)条卷烟,是当事人从其他门市上收购的,放在自己门市准备用于销售,一条也没卖出去,没有违法所得。 因无法查清购买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6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6]4号)规定,核定涉案卷烟进货总额为壹仟伍佰玖拾(1590.00)元整。 以上事实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现场笔录、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等证据为证。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壹仟伍佰玖拾(1590.00)元整的8%的罚款,计壹佰贰拾柒元贰角(127.20)整。 | 2026年4月29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 2 | 南烟处【2026】第30号 | 张** | 2026年4月1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按举报线索联合公安人员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学苑路**仓库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张**有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在其临街南屋内发现用纸箱盛装的空管烟,经现场清点,共壹(1)个品种,空管烟壹佰零伍(105)万支。当事人在现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有效进货证明。经行政执法人员电话请示主管领导同意,我局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立案进行调查。 我局依法对上述涉案卷烟予以抽样送检,经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空管烟检验结论为:滤嘴段应是以其它材质制成的烟用滤棒,纸张段应是卷烟纸。 现查明,涉案卷烟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因无法查清购买与销售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6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6】4号)规定,空管烟价值为肆万零陆佰贰拾捌元柒角(40628.70)整,该案涉案物品价值为肆万零陆佰贰拾捌元柒角(40628.70)整。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涉案卷烟照片、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复制提取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等证据为证。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参照《邢台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第三档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将查获销售的空管烟壹佰零伍(105)万支公开销毁的处罚决定。 | 2026年4月24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 3 | 南烟处【2026】第31号 | 范** | 2026年4月2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凤岗街道大庆路**门市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柜台内发现涉嫌违法的卷烟:中华(软)壹(1)条,合计壹(1)个品种,壹(1)条卷烟,上述卷烟条包装完好,卷烟无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喷码,当事人范**在案发现场,其无法提供涉嫌违法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合法有效证明。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南宫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执法人员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抽检的涉案卷烟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 现查明,查获的当事人范**的中华(软)壹(1)条,合计壹(1)个品种,壹(1)条卷烟,是当事人的朋友送给他的,范**舍不得抽,放在门市上准备用于销售,还没有卖出去出去,没有违法所得。 因无法查清购买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6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6]4号)规定,核定涉案卷烟进货总额为柒佰(700.00)元整。 以上事实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现场笔录、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等证据为证。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柒佰(700.00)元整的6%的罚款,计肆拾贰(42.00)元整。 | 2026年4月29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 4 | 南烟处【2026】第32号 | 赵** | 2026年4月2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复兴路**超市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柜台内发现涉嫌违法的卷烟有:黄果树(长征)贰(2)条,共壹(1)个品种,贰(2)条卷烟,上述卷烟条包装完好,条包装上无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喷码,经现场询问当事人,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当事人赵**存在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南宫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执法人员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抽检的涉案卷烟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 现查明,查获的当事人赵**的黄果树(长征)共计壹(1)个品种,贰(2)条卷烟,是当事人从其他门市上收购的,放在自己门市准备用于销售,一条也没卖出去,没有违法所得。 因无法查清购买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6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6]4号)规定,核定涉案卷烟进货总额为壹佰肆拾(140.00)元整。 以上事实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现场笔录、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等证据为证。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壹佰肆拾(140.00)元整的6%的罚款,计捌元肆角(8.40)整。 | 2026年4月29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公示日期截止2026年7月29日

冀公网安备 130581020001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