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时间: 2026-05-29 发布机构:烟草局 浏览次数:24 字体:[大 中 小]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当事人 姓名 | 违法事实 | 违法 案由 | 处罚(处理)依据 | 处罚(处理)决定(结果) | 决定 时间 | 决定 机关 |
| 1 | 南烟处【2026】第45号 | 范** | 2025年8月15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大庆路**门市进行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查获涉嫌违法的卷烟有:云烟(软珍品)贰(2)条,共计壹(1)个品种,贰(2)条卷烟。经立案调查,于2025年9月16日,处以当事人范**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肆佰陆拾(460.00)元整的5%的罚款,计贰拾叁(23.00)元整。 2026年4月2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大庆路**门市进行检查时,其经营场所柜台内发现涉嫌违法的卷烟:中华(软)壹(1)条,合计壹(1)个品种,壹(1)条卷烟。经立案调查,于2026年4月29日,处以当事人范**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金额柒佰(700.00)元整的6%的罚款,计肆拾贰(42.00)元整。 当事人范**因上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日常检查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行为。经局领导批准同意,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送达回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制提取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 因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 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其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80日(自2026年5月29日至2026年11月28日)的处罚决定。 | 2026年5月28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公示日期截止2027年11月28日

冀公网安备 130581020001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