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时间: 2026-06-05 发布机构:烟草局 浏览次数:53 字体:[大 中 小]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 ||||||||
| 单位名称: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公布时间:2026年6月5日 |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当事人 姓名 | 违法事实 | 违法案由 | 处罚(处理) 依据 | 处罚(处 理)决定(结果) | 决定 时间 | 决定机关 |
| 1 | 南烟处【2026】第43号 | 蒋** | 2026年4月27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联合公安人员,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在南宫市大庆路北侧集市发现当事人蒋**有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经询问称其家中还有库存,执法人员跟随蒋**到其位于河北省南宫市大屯乡大屯*号的家中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用纸箱盛装的小纸盒包装的无牌号(200支)卷烟和空管烟,无商标标识,烟丝用编织袋包装,经清点和称重共叁(3)个品种,无牌号(200支)卷烟壹佰壹拾贰(112)条、空管烟叁拾(30)万支、烟丝壹佰贰拾陆(126)公斤。当事人在现场无法提供涉烟烟草专卖品的合法有效进货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经电话请示主管领导批准同意,依法对上述烟草专卖品进行拍照、抽样、现场封存,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对此案立案进行调查。 我局依法对上述涉案卷烟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无牌号(200支)卷烟检验结论为:伪劣卷烟,烟丝检验结论为:烤烟烟丝;经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空管烟检验结论为:滤嘴段应是以其它材质制成的烟用滤棒,纸张段不是卷烟纸。 现查明,涉案卷烟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因无法查清购买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6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6】4号)规定,无牌号(200支)卷烟价值为壹万捌仟捌佰壹拾壹元伍角贰分(18811.52),滤嘴棒价值为壹万壹仟叁佰肆拾陆元陆角(11346.60)整,烟丝价值为捌仟玖佰柒拾贰元肆角陆分(8972.46),该案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为叁万玖仟壹佰叁拾元伍角捌分(39130.58)。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涉案卷烟照片、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复制提取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等证据为证。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第三档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将非法销售的伪劣卷烟壹佰壹拾贰(112)条、空管烟叁拾(30)万支、烟丝壹佰贰拾陆(126)公斤依法公开销毁。 | 2026年5月29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当事人 姓名 | 违法事实 | 违法案由 | 处罚(处理) 依据 | 处罚(处理)决定(结果) | 决定 时间 | 决定机关 |
| 1 | 南烟处【2026】第44号 | 李** | 2026年5月1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按举报线索联合公安人员,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段芦头镇青杨寨*号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李**有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当场查获无牌号(200支)卷烟16条、烟丝43公斤、空管烟40.56万支,共计叁(3)个品种,无牌号(200支)卷烟壹拾陆(16)条、烟丝肆拾叁(43)公斤、空管烟肆拾点伍陆(40.56)万支。涉案物品无商标标识,当事人在现场无法提供涉烟烟草专卖品的合法有效进货证明,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立案进行调查。 我局依法对上述涉案卷烟予以抽样送检,经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空管烟检验结论为:滤嘴段应是以其它材质制成的烟用滤棒,纸张段应是卷烟纸,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无牌号(200支)卷烟检验结论为:伪劣卷烟,烟丝检验结论为:烤烟烟丝。 现查明,涉案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因无法查清购买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6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6】4号)规定,无牌号(200支)卷烟价值为贰仟陆佰捌拾柒元叁角陆分(2687.36),烟丝价值为叁仟零陆拾贰元零叁分(3062.03),空管烟价值为壹万伍仟陆佰玖拾肆元贰角玖分(15694.29),该案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为贰万壹仟肆佰肆拾叁元陆角捌分(21443.68)。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涉案卷烟照片、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复制提取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等证据为证。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将查获的伪劣卷烟16条、烟丝43公斤、空管烟40.56万支,共计叁(3)个品种,伪劣卷烟壹拾陆(16)条、烟丝肆拾叁(43)公斤、空管烟肆拾点伍陆(40.56)万支依法公开销毁。 | 2026年6月2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 公示日期截止2026年9月4日 | ||||||||

冀公网安备 130581020001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