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时间: 2026-07-10 发布机构:烟草局 浏览次数:68 字体:[大 中 小]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 ||||||||
| 单位名称: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公布时间:2026年7月10日 | ||||||||
|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当事人 姓名 | 违法事实 | 违法案由 | 处罚(处理) 依据 | 处罚(处理)决定(结果) | 决定 时间 | 决定机关 |
| 1 | 南烟处【2026】第55号 | 齐* | 2026年6月15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经按举报线索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南关街**超市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涉嫌违法的卷烟有:钻石(硬红)贰(2)条、黄果树(长征)叁(3)条、钻石(绿石2代)贰(2)条、红塔山(硬经典)壹(1)条、云烟(紫)贰(2)条、钻石(软绿)壹(1)条、白沙(硬)壹(1)条、中华(软)壹(1)条、红塔山(大经典1956)壹(1)条、利群(软长嘴)壹(1)条、钻石(硬玫瑰紫)壹(1)条、黄金叶(天叶细支)壹(1)条、泰山(心悦)壹(1)条、钻石(细支尚风)壹(1)条、钻石(细支心世界)壹(1)条、好猫(细支长乐)壹(1)条、娇子(格调细支)叁(3)条、黄山(中国画细支)贰(2)条,共计壹拾捌(18)个品种,贰拾陆(26)条卷烟,上述卷烟无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喷码,卷烟条包装完好,当事人在案发现场无法提供涉嫌违法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合法有效证明。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南宫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执法人员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抽检的涉案卷烟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现查明,查获的当事人齐*的钻石(硬红)等共计壹拾捌(18)个品种,贰拾陆(26)条卷烟,是当事人从其他门市上收购的,放在自己门市准备用于销售,一条也没卖出去,没有违法所得。 因无法查清购买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6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6]4号)规定,核定涉案卷烟进货总额为肆仟柒佰陆拾(4760.00)元整。 以上事实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现场笔录、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等证据为证。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肆仟柒佰陆拾(4760.00)元整的10%的罚款,计肆佰柒拾陆(476.00)元整。 | 2026年7月3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 2 | 南烟处【2026】第56号 | 汤** | 2026年6月15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按举报线索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凤岗街凤凰路**仓库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汤**有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在其仓库内发现用纯牛奶纸箱盛装的违法卷烟,由于其仓库内没有照明条件,不便于现场清点,经电话请示我局主管领导批准,对涉案卷烟进行拍照和封存后,我局执法人员将涉案卷烟在当事人汤明武全程见证下,带到南宫市烟草专卖局,在南宫市烟草专卖局对涉案卷烟进行清点,经清点涉嫌违法的卷烟有:红河(硬)等共计肆拾贰(42)个品种,贰佰叁拾肆(234)条卷烟,上述卷烟无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喷码,卷烟条包装完好,经现场询问当事人汤**,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当事人***存在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南宫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执法人员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抽检的涉案卷烟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 现查明,查获的当事人汤**的红河(硬)等共计肆拾贰(42)个品种,贰佰叁拾肆(234)条卷烟,有一部分卷烟是当事人的外地朋友分几次捎回来的,有一部分卷烟是当事人去附近衡水村里送货的时候,抵账来的,放在自己门市准备用于销售,一条也没卖出去,没有违法所得。 当因无法查清购买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6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6]4号)规定,核定涉案卷烟进货总额为叁万贰仟捌佰零伍(32805.00)元整。 以上事实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现场笔录、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等证据为证。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叁万贰仟捌佰零伍(32805.00)元整的10%的罚款,计叁仟贰佰捌拾元伍角(3280.50)整。 | 2026年7月3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 公示日期截止2026年10月9日 | ||||||||

冀公网安备 130581020001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