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时间: 2026-09-09 发布机构:烟草局 浏览次数:67 字体:[大 中 小]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 ||||||||
单位名称: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公布时间:2026年9月9日 | ||||||||
|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当事人 姓名 | 违法事实 | 违法案由 | 处罚(处理) 依据 | 处罚(处理)决定(结果) | 决定 时间 | 决定机关 |
| 1 | 南烟处【2026】第64号 | 赵** | 2026年7月31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按举报线索,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停靠于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南便乡**便道上,车牌号为津R**的汽车进行检查,在车上有用纸箱盛装的大量无牌号(200支)卷烟和用纸箱装的烟丝,当事人赵**无法提供上述烟草专卖品的合法有效证明,涉嫌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由于现场情况复杂,不便于清点,经电话请示领导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对涉案烟草专卖品进行现场拍照封存,在当事人见证下,将该车引领至南宫市烟草专卖局院内进行检查清点。在南宫市烟草专卖局院内对涉案车辆内烟草专卖品进行分类清点,经现场清点和称重,共贰(2)个品种,无牌号(200支)卷烟肆佰(400)条,烟丝壹拾伍点伍伍(15.55)公斤。当事人在现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有效进货证明,也没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当事人赵**涉嫌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经行政执法人员电话请示主管领导同意,我局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立案进行调查。 我局依法对上述涉案卷烟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无牌号(200支)卷烟检验结论为:伪劣卷烟,烟丝检验结论为:烤烟烟丝。 经调查,当事人赵**运输的无牌号(200支)卷烟和烟丝是当事人在广宗县件只乡集市上从一名50多岁保定口音的男子处购买的,从广宗县运输到南宫市准备销售,还未销售,未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现查明,涉案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因无法查清购买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6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6】4号)规定,无牌号(200支)卷烟价值为陆万柒仟壹佰捌拾肆(67184.00)元整,烟丝价值为壹仟壹佰零柒元叁角贰分(1107.32),该案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为陆万捌仟贰佰玖拾壹元叁角贰分(68291.32)。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涉案卷烟照片、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复制提取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等证据为证。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赵晨耀作出如下处罚: 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将查获的伪劣卷烟肆佰(400)条 、烟丝壹拾伍点伍伍(15.55)公斤依法公开销毁。 | 2026年9月2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 公示日期截至2026年12月8日 | ||||||||

冀公网安备 13058102000118号